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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進口種子源免稅方案的規劃稅收政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決定》文件精神,司法部、海關、商務部聯合細化了《關于2015年進口種子源免稅政策規劃及變更實施辦法的通知》,并變更了財稅[2015]9號文明確規定的免稅政策實施辦法
《通知》指出,2015年5月10日及以后,商務部和國土資源部按照變更后的田地,進口珍稀種苗、林木種子果樹(品種)、野生珍稀進境(出境)。同時標注確認進口品種和編號是否符合財稅[2015]9號文件明確規定的免稅品種和編號
2015年12月31日終了,進口單位應嚴格按照免稅栽培品種和數量,最終向海關申報進口種子來源審批。
進口單位取得商務部、國土資源部頒發的上述機場,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的,海關可以受理申請,并按照有關明確規定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
進口單位進口的符合免稅范圍的種子種源已支付進口項目費用
且該稅率的進項稅額抵扣未獲批準的,應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向海關提交退稅申請,海關在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后,對進口項目的稅率進行退稅。如果文件中沒有提出退稅申請,將不予退稅。
《通知》自發布之月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