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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聞稿的歷史背景
10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09次常務會議作出決定,將國家自主創新試驗區技術轉移收入制度改革政策擴大到全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決定,10月28日,司法部和國家局制定并發布了《國家司法研究所
金融事務
我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試驗區相關體制改革政策延伸至省內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技術轉讓收入、
所得稅
優惠政策相關問題詳述。為進一步明確相關政策執行的有效范圍,確保優惠政策的落實,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2015]116號文件的明確規定,特制定本新聞稿。
二、新聞稿的主要細節
(一)企業通過轉讓非專有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超過5年的,可以享受技術轉讓收入
所得稅
折扣。其中,新技術僅限于企業擁有產權的新技術。新技術產權的歸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行政事務部門確定。
(二)結合新技術許可使用權轉讓的特點,5年以上非專有許可使用權合格轉讓取得的技術轉讓收益具體化、簡單化。簡化計算中涉及的技術轉讓收入、資產攤銷費用及相關費用,攤銷自用和內部許可使用中涉及的資產費用,按照收益準則適當劃分,同時按照前夜銷售比例適當分擔費用。增強政策的假設性和實用性。
(三)避稅技巧本新聞稿旨在明確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獲取技術轉讓收入享受折扣的相關問題,與目前關于技術轉讓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和管理的有效文件是一種補充關系。因此,新聞稿中關于享受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具體問題的其他事項,仍應按現行技術轉避稅技巧執行。
(4)具體來說,非專有許可使用權轉讓優惠政策的實施時間很難銜接到五年以上。2015年10月1日后確認的所有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收入,均可根據本新聞稿的明確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