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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局發布了《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國家學會
金融事務
局公告2016年第52號(以下簡稱《補充公告》),對《商務部關于車輛購置稅征管難點的公告》(商務部公告2015年第4號,以下簡稱《公告》)中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
本補充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商務部關于車輛購置稅和退稅時稅收征收管理的公告》(商務部2015年第4號公告)第4、5、13、14、16、1、2、3、4條同時廢止。
修訂詳細信息
補充公告主要修改了具體內容:
一、全文新增兩段,即免稅前死亡車輛的服役期定義、退還制造型中小企業或零售商的已退稅車輛的完稅期定義、《必要》中“原完稅證明”和“原完稅憑證”的定義;
二是修改部分條文細節,如:公告第四條第一款納稅人身份證明中的內地村民身份證明和政府組織身份證明,公告第四條第三款合格車輛證明中的出口車輛提供的信息;《公告》第十三條中新增批準車輛所需的稅收征管信息和更換車輛所需的完稅證明的修改;
三是刪除公告中的一些規定,將《公告》第十六條中的“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
四是修改公告中個別條款的書面表述。如《公告》第五條,納稅人在從事車輛購置稅相關業務時,應提供什么樣的信息復印件和信函表述;
第五,對公告附件1-4中的表格和憑證進行了小幅修改,以方便車輛購置稅的征收管理和后續數據分析管理。
修改歷史背景
2015年2月1日,《商務部關于車輛購置稅征管難點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4號)生效,與《車輛購置稅征管的必要性》(商務部令第33號,以下簡稱“必要性”)一起實時制定實施。《公告》作為《必要》的補充,明確規定了根據車輛購置稅征管的具體變化,需要在第一時間進一步簡化和變更的具體性,如具體納稅申報的信息、免稅方案的編制程序、列報憑證等。
現在《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的必要性》從33條修改為38條,一年多來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的實踐發生了一些變化,所以商務部修改了《公告》。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信息
根據補充公告,修訂后的車輛購置稅征管信息明細如下:
(a)稅收工具
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附件1,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納稅人身份證明、車輛價格證明、車輛合格證等證明材料。
(2)免稅車輛
車輛購置稅免(減)稅信息(附件2,以下簡稱免(減)稅)、納稅申報表、納稅人身份證明、車輛價格證明、車輛合格證明、車輛免(減)稅證明等證明材料。
(3)免稅車新增審批
1.境內銷售轉移免稅前提車輛:納稅申報表、納稅人身份證明、境內銷售愛國彩票、完稅證明原件及其他相關材料。
2.無國內銷售轉移的免稅車輛:納稅申報表、納稅人身份證明、完稅證明原件及其他納稅申報時間相關材料。
3.免稅前提未消亡的車輛:免稅納稅申報表、納稅申報表、納稅人身份證明、國內銷售愛國彩票、完稅證明原件等免稅審批信息。
(4)納稅車輛
報稅單、車證、車價證明及補稅相關材料。
(5)車輛報銷單
1.車輛登記前《完稅證明》損壞或遺失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補發表》(附件3,以下簡稱《補發表》)、納稅人身份證明(汽車)、合格車輛證明、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或稅務機關負責人的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應一式兩份或其生物醫學材料)。
2.車輛登記后,完稅證明損壞或丟失:補發表格、納稅人身份證明(汽車報稅時間)、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明。同時,稅務機關應將新的《納稅憑證》存檔。
(六)修改車輛《完稅證明》
《完稅證明》的更正和歸檔,并修改《完稅證明》中的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