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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印發所得稅特別附加扣除暫行規定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18]41號),商務部制定了《所得稅特別附加扣除操作必要性(試行)》。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我特此發布新聞稿。<天津財稅網/p >其他:
商務部
2018年12月21日
第一章條款
第一條為規范所得稅特別附加扣除,保護納稅人權益,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及其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印發〈所得稅特別附加扣除暫行規定〉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18]4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納稅人享受子女教育、繼續高等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住房地價和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按照本必要性的明確規定執行。
第二章享受扣款和兼職周
第三條符合條件的納稅人享受特殊附加扣除的計算周如下:
(a)兒童教育。基礎教育的下一階段是從父母不滿3歲的1月到中學入學前的6月。高等學校,從父母接受高等學校入學的一月起至高等學校結束的一月止。
(2)繼續高等教育。具有上述學歷(學士學位)的繼續高等教育,從其被錄取為具有上述學歷(學士學位)的繼續高等教育的1月起至具有上述學歷(學士學位)的繼續高等教育結束的1月止,具有相同的上述學歷(學士學位)的繼續高等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勝任工作人員和專業知識人員的職業資格繼續高等教育是獲得相關認證的前夕。
(3)重疾醫療。醫療器械費用的具體支出記錄為醫療保健信息化前夕。
(4)住房貸款。扣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從利息合同約定開始還款的1月起至利息全部償還或利息合同終止的1月止。
(五)住房價格。租賃合同(協議)約定的從租賃期開始到租賃期結束的1月。合同(協議)提前終止的,以具體租賃期限為準。
(六)贍養老人。對于60周歲以下的隨軍家屬,從1月開始至贍養責任結束。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高等學校及其以上學歷(學士學位)的繼續高等教育期限,包括因病或者其他非主觀原因輟學的期限,以及由政府教學機構按時組織實施的寒假等假期。
第四條享受子女教育、繼續高等教育、住房貸款或住房地價、贍養老人等特殊附加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提供上述特殊附加扣除信息,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預繳稅金時,按照其本年度在本單位可享受的累計扣除額進行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匯款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經批準后扣除。
納稅人同時從三個或者三個以上地點取得工資報酬所得,扣繳義務人同時進行上述特殊附加扣除的,納稅人只能選擇在當年內扣除相同的特殊附加扣除項目。
享受大病醫療特別附加扣除的納稅人,應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由匯款地負責人單獨向同時辦理結算支付審批的稅務機關扣除。
第五條扣繳義務人同時扣繳工資、報酬所得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納稅人報送的《所得稅特別附加稅抵扣信息表》(以下簡稱抵扣信息表,見附件)的規定,同時抵扣納稅人的特別附加稅。
如果納稅人本年度雙方管理單位發生變動,原單位在職期間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額不得從新入職單位中扣除。原扣繳義務人自納稅人離開公司后仍繳納工資薪金的1月起,停止為納稅人做特別附加扣除。
第六條納稅人未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僅取得勞動報酬、稿費、使用權所得,需要特別追加抵扣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單獨報送《抵扣信息表》,在審批并結算時抵扣。
第七條納稅人不享受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特別附加稅或者不享受當期繳費年度職工全額的,可以在剩余月末支付工資報酬時,向支付工資報酬的扣繳義務人申請補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的匯算清繳期間,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審批。
天津財稅網第三章提交信息并保留已審批信息
第八條納稅人在扣繳義務人支付工資、報酬所得時,選擇享受特殊附加扣除的,應當在首次享受時,向扣繳義務人填寫并提交《扣除信息表》;如果本年度雙方的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納稅人應修改《抵扣信息表》的相應欄目,并在第一時間報送扣繳義務人。
變更管理單位的納稅人需要從新任命或聘用的扣繳義務人處專項追加扣款的,應在入職一月內填寫并向扣繳義務人提交《扣款信息表》。
第九條納稅人需要扣繳義務人在下一年度繼續進行特殊附加扣除的,應當在每年12月底確認下一年度享受特殊附加扣除的明細,并報送扣繳義務人。納稅人第一次未確認的,扣繳義務人從次年1月起停止扣除,納稅人確認后,再兼營專項附加扣除。
天津財稅網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次月將納稅人報送的全部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報送主管扣繳審批的稅務機關。
第十條納稅人在最終結算支付審批過程中選擇享受特殊附加扣除的,應當填寫《扣除信息表》并報送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一條納稅人將需要享受的特殊附加抵扣項目信息填入“抵扣信息表”相應欄目。申報內容為原件的,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填寫內容不是原件的,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第一時間通知納稅人更正或者重新填寫。納稅人未補正或填寫新報告的,不再同時辦理相關專項附加抵扣,待納稅人補正或填寫新報告后再辦理。
第十二條享受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應當填寫配偶和父母的姓名、證件種類和電話號碼、父母目前接受高等教育的下一階段和起止周數、父母就讀的學校、本人與配偶之間的扣除分配比例。
納稅人需要保留已批準的信息,包括:父母在國外接受高等教育的,應保留國外高等教育確認的信息,如國外學校入學申請表、出國留學簽證等。
第十三條享受高等繼續教育特殊附加扣除的納稅人,接受高等學歷(本科)以上教育的,應當填寫高等教育起止周、高等教育下一階段等信息;凡接受專業資格認定的主管人員或專業知識人員繼續高等教育的,應填寫認證命名、證書編號、發證行政機關、發證(審批)周等信息。
納稅人需要保留已批準的信息,包括:納稅人接受勝任工作人員職業資格和專業知識人員職業資格繼續高等教育的,應當保留相關的職業資格認證信息。
第十四條天津市財稅網納稅人享受住房貸款專項附加扣除,應填寫房屋權屬信息、房屋位置、計息方式、計息金融機構、計息合同序號、計息期限、首次還款年份等信息;納稅人有配偶的,填寫配偶姓名、證件類型、電話。
納稅人需要保留已審批的信息,包括:住房貸款合同、利息還款費用單等。
第十五條享受住房地價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應填寫主要管理工作開展城市、租賃房屋位置、出租人名稱、證件類型及電話號碼、或出租人的計量及納稅人識別號(社會綜合金融機構的文字)、租賃起止周等信息;納稅人有配偶的,填寫配偶姓名、證件類型、電話。
納稅人需要保留經批準的信息,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的信息。
第十六條納稅人享受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時,應填寫納稅人是否為子女、每月扣除金額、被贍養人的姓名及證件類別、電話、與納稅人的關系;如果有聯合支持者,需要填寫共享方式、聯合支持者姓名、證書類型、電話號碼。
納稅人需要保留經批準的信息,包括:同意共享或指定共享的書面共享協議等。
第十七條納稅人享受大病醫療特殊附加扣除時,應填寫患者姓名、證型及電話、與納稅人的關系、基本醫療保險相關的醫療器械總支出、醫療保險指標范圍內個人自付金額。
納稅人需要保留已審批的信息,包括:與醫療器械服務費、大患者醫保報銷相關的保函復印件或信函,或醫療保障部門出具的當年醫療器械費用支付等信息。
第十八條納稅人應當對所提交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可信度、準確性和一致性負責。
第四章信息報告方法
第十九條納稅人可以通過遠程稅務、電子或紙質方式向扣繳義務人或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個人專項附加抵扣信息。
第二十條納稅人選擇本年度由扣繳義務人支付并做專項附加扣除的,按以下明確規定辦理:
(1)納稅人通過遠程稅務終端選擇扣繳義務人并提交特殊附加扣款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根據收到的扣款信息同時扣款。
(二)納稅人需要通過電子或紙質《扣繳申報信息表》向扣繳義務人報送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將相關信息導入或錄入扣繳申報程序,并在次月同時進行扣繳審批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扣款信息表》一式兩份,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簽字后保存和審批。
第二十一條選擇享受特殊附加扣除的納稅人,在本年度結束后,經審核最終結算支付時,可通過遠程稅務終端提交特殊附加扣除信息,也可向匯款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電子或紙質《扣除信息表》(一式兩份)。
提交的《電子抵扣信息表》由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并打印,一份由納稅人留存審批,一份經納稅人簽字后由稅務機關留存;提交紙質《抵扣信息表》的,由納稅人簽字確認,主管稅務機關接受數字簽名后,一份退回納稅人審批,另一份由稅務機關留存。
第二十二條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應當告知納稅人同時進行特殊附加扣除的方式和途徑,鼓勵和引導納稅人通過遠程征稅方式報送信息。
第五章后續管理
第二十三條納稅人應當在法定結算支付期結束后,將《抵扣聯信息表》及相關留存和核準信息保存五年。
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報送的《扣款信息表》自本年度代扣代繳后的下一年度起留存五年。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特殊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明確規定扣除,不得拒絕。扣繳義務人不得隱瞞納稅人提交的特殊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五條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納稅人第一時間提供的信息計算并進行扣繳審批,不得擅自變更納稅人提供的相關信息。
扣繳義務人發現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與具體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修改。納稅人拒不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作出調查報告,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除納稅人另有要求外,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本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向納稅人提供已兼營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額度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稅務機關不定期向納稅人提供專項附加抵扣函天津市財稅網信息,開展抽查。
< 天津財稅網p>第二十七條稅務機關核實時,納稅人難以提供留存和核定資料的,或者留存和核定資料不能支持相關情況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其他證明;不能提供其他證明材料,或者證明材料仍然不足的,不享受相關專項附加扣除。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核實專項附加抵扣情況時,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一人協助核實,有關單位和一人應當協助。
第二十九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負責人責令改正;情況相當嚴重的,應當納入相關金融機構信息化建設,按照主管部門的明確規定實施聯合處罰;涉及違規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稅務機關處理違法:
(一)為欺詐行為提交特殊的附加扣除信息;
(二)多次享受特殊附加扣除的;
(3)享受超出范圍或國際標準的特殊附加扣除;
(4)拒絕提供天津市財稅網留存和核準的信息;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納稅人在其工作或者受雇單位提交虛假抵扣信息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改正,同時通知扣繳義務人。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為貫徹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印發〈所得稅特別附加扣除暫行規定〉的通知》等有關明確規定,讓納稅人在第一時間享受到改革的節余,商務部昨天制定了《關于發布的新聞稿》(商務部2018年第60號新聞稿,以下簡稱《新聞稿》)。現在解釋如下:
為落實黨和國務院的部署,回應社會各界關于子女教育、重疾醫療等費用應納入凈所得稅扣除范圍的呼聲,此次修訂個人所得稅法,首次新增子女教育、繼續高等教育、天津財稅網重疾醫療、住房貸款或住房地價、養老等6項特殊附加扣除。為準確空落實特別附加稅抵扣政策,使納稅人準確享受特別附加稅抵扣,明確享受抵扣起始周、國際標準及兼營方式,讓扣繳義務人了解扣繳項目中納稅人如何兼營,以及兼營特別附加稅抵扣管理中的法律責任和責任,商務部特制定本新聞稿。
《必備》共30篇,共分五章,分別是享受扣款兼跑周、提交信息并保留已審批信息、信息提交方式、后續管理工作。主要細節如下:
(一)具體享受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計算起始周和終止周。政府教學機構按時組織實施的寒假等假期倒計時計算,除規定一般周外,還規定了接受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因病或其他非主觀原因輟學繼續離校的人員。
(二)享受特殊附加扣除的具體方式和周數。如享受子女教育、繼續高等教育、住房貸款或住房地價、贍養老人專項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支付工資、薪金收入的扣繳義務人提供上述專項扣除。預扣稅款時,扣繳義務人將按照本年度在本單位可享受的累計扣除額進行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結匯支付審批期間向匯款地主管稅務機關抵扣。享受大病醫療特別附加扣除的納稅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由天津財稅網稅務機關負責人單獨扣除。同時規定了從三地以上獲得工資和工資收入的人員如何享受特殊附加扣除。
(3)《新聞發布稿》明確規定,納稅人如果今年變更雙方管理單位,其已經享受的特別附加扣除額不得在新聘或受聘單位重復享受。
(四)納稅人僅從勞務報酬所得、稿費所得、使用權費所得中需要享受特殊附加扣除的,應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分別向匯款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特殊附加扣除信息,并在審批并結支付時扣除。
(五)為保障納稅人權益,新聞稿明確規定,納稅人在扣繳義務人的代扣代繳稅款方案中未享受特殊附加扣除或者未足額扣除的,可以在前夜向扣繳義務人申請補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向匯款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準扣除。天津財稅網
(六)扣繳義務人發放工資、薪金所得時,納稅人選擇享受特殊附加扣除的,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交相關特殊附加扣除信息。
(七)享受特殊附加扣除的納稅人應在每年12月底確認相關特殊附加扣除信息。
(八)納稅人在核定最終匯算清繳時選擇享受天津財稅網專項附加抵扣的,應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專項附加抵扣信息。
(9)納稅人提交的信息不原始的,應當補充原始信息;如果相關信息發生變更,應在第一時間提交變更狀態。
(10)明確享受各種特殊附加扣除的納稅人、需要提交的相關特殊附加扣除的信息內容、留存和審批的相關信息。
天津財稅網(11)提交納稅人專項附加抵扣信息的具體方法,如:納稅人可通過天津財稅網遠程稅務所、電子編碼_或紙質流程向扣繳義務人或負責稅務機關提交一人專項附加抵扣信息。根據納稅人享受特殊附加扣除的不同方式,簡化了具體明確的信息申報方式和要求。同時,鼓勵和引導納稅人通過遠程報稅提交信息。
(12)專項附加扣除后續管理的具體明確規定。例如,納稅人應對提交的特殊附加扣除信息的可信度、準確性和一致性負責。扣繳義務人應當根據納稅人提交的資料立即計算和批準扣繳,不得擅自變更納稅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特殊附加扣款信息流程及相關核準信息應在法定結算支付期結束后保存五年;扣繳義務人對納稅人報送的有關特殊附加扣除信息的信息,應當自本年度扣繳義務人預繳稅款之日起五年內留存備查。稅務機關核實時,納稅人難以提供留存和核定的資料,或者留存和核定的資料不能支持相關情況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其他證明;不能提供其他證明材料,或者證明材料仍然不足的,不享受相關專項附加扣除。稅務機關核實特殊附加扣除情況時,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一人協助核實,有關單位和一人應當協助核實。納稅人提交特殊扣除信息有弄虛作假、多次享受特殊扣除、超出范圍或國際標準享受特殊扣除、拒絕提供留存和核定信息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責令改正;五年內再次發現的,酌情在相關金融機構信息技術中記錄,并按照主管部門的明確規定實施聯合處罰;涉及違反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由稅務機關進行違法處理。
(十三)新聞稿規定實施周為2019年1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