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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化
新華社博客死了,一塊石頭激起千層浪。無論是在財稅圈,還是剛睡醒的圈子,都爭相指出新華社是在賣孟,又在打架。博客批評者猛烈抨擊新華社,各大稅務網友爭相點山河,鼓勵在Q群、百度群寫作。它的批評者可以分為這幾類。第一,宇宙萬物的系統論,萬物歸系統,然后不可能知道公司如何合理避稅。第二,天地萬物亂罵,這種人一上網就會開始罵人;第三,磚家評論,這種磚家是理性的,不理性的。第四個是“呵呵”,你懂的。那么實習生的收入是多少呢?至于實習生的稅收是否合適,實習生的權利是否合理,研究者們也談過這樣的問題。本文主要從這個角度進行簡單的理解。
二.關于實習生的準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所得稅政策難點的通知
文件編號:公司稅[2006]107號合理避稅年度:2006-11-01正確:有效摘錄
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我局關于印發《扣除企業支付實習生凈利潤管理必要性》的通知
文件編號:國稅發[2007]42號發布日期:2007年4月10日;正確性:摘錄過熱
注:節選過時或過熱。參見: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我局關于出版《學術稅務文件目錄》的新聞稿摘自《商務部新聞發布會2011年第2號過熱廢止部分規定的過熱廢止》。
商務部關于應稅所得若干財務問題的新聞稿
編號:商務部2012年第15號新聞稿,2012年4月24日發布。正確性:有效摘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及相關明確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處理中的若干財務困難發布如下新聞稿:
第一,扣除季節工和長工凈利潤的問題比較難
企業因招用季節工、長工、實習生、再就業員工和接受內部勞務派遣服務而發生的具體費用,應分為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工資、薪金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序數,作為計算扣除其他相關費用的依據。
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財務處理若干問題的新聞稿解讀
二、企業支付給季節工和長工的相關費用如何扣除?
根據《實施法》第34條,企業以支票或非現金形式向本年度工作或受雇的員工支付的每一筆款項都應視為工資和薪金,并從凈利潤中扣除。企業招用季節工、長工、實習生、再就業工和接受內部勞務派遣服務的人員,也屬于企業招用或聘用的廣義職工。因此,本新聞稿明確指出,企業向上述職工支付的相關費用可以與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區分開來,并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允許扣除凈利潤。其中,工資、薪金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序數,作為計算扣除其他相關費用的依據。
注:關于15號通知,是否明確企業在支付實習生費用時,不需要制作“自制工資表”?按工資項目交稅?還是企業需要和實習生簽訂協議或者協議,才能自己制作工資單,按照工資、薪金項目繳納個稅?或者說15號是不是對所得稅有明確的規定,是該交還是該開發票?還是企業按照工資薪金項目代扣代繳,還是按照勞務代扣代繳,只要代扣代繳,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還是稅務局確定符合條件的可以自己制作工資表,按照工資薪金扣除,不符合條件的即使你的企業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扣除一筆稅,但是按照稅務局的稅控,你只有單據,只需要代你開勞務單據,還是不允許扣除凈利潤?或者。。。。。。
解讀不是很準嗎?你為什么對許多難題如此羅嗦?但是,請看15號通知公布后,地方稅務局可能知道了這么多關于我的疑難問題。
三.地方稅務局問答:(2012年評選局15號發布后的地方稅收問答)
3.1實習工資必須作為工資和薪金使用
聘用實習生發生的費用可以作為工資薪金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海淀區國家稅務局2013年2月18日發布
答:根據《商務部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財務處理問題的新聞稿》(商務部2012年第15號新聞稿)第一條,“困難企業扣除季節工、長工等凈利潤發生的費用。因招用季節工、長工、實習生、返聘員工、接受內部勞務派遣服務等,應劃分為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予以明確。屬于工資薪金類的,允許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序數,作為計算扣除其他相關費用的依據。“因此,支付給實習生的具體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作為工資薪金扣除。
我們公司是大型批發企業,經常從大學校園招學生去大型商場實習。我們和學生簽訂了實習協議,實習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等同于我們公司的月工,享受一定的福利待遇。請問公司給實習生發的月薪是按工資還是按勞動報酬代扣代繳?依據是什么?請監督。(2012年12月13日福州市地方稅務局發布)
答:《商務部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處理中若干財務困難問題的新聞稿》(2012年第15號)明確規定,企業招用季節工、長工、實習生、重新招用員工、接受內部勞務派遣等發生的具體費用,應劃分為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明確規定和2012年15號新聞稿的明確規定,貴公司與實習生簽訂了實習協議,員工按月管理工作,享受一定程度的福利待遇。公司支付給實習生的合理避稅工資應按時從工資薪金中代扣代繳項目所得稅。以上回復羅列。請與負責地租的行政機關討論具體事宜。歡迎大家再次提問。
3.2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實習生是按照公司合理避稅,工資薪金,還是勞動報酬繳納所得稅?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2012年5月24日發布
答:企業支付給實習生的報酬,要根據企業與實習生簽訂的明確的合同條款和具體的實習方式來判斷。企業應根據相關明確規定與實習生簽訂協議。只要用人單位與申請人之間存在真實的勞動者關系,且用人單位在合同期內在申請人所在院校工作,企業支付給實習生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審批,所得稅代扣代繳。否則,單位支付給實習生的收入按“勞動報酬收入”項目審批,所得稅代扣代繳。
3.3需要代發勞務單據
我想討論一下。今天到目前為止,我單位已經聘請了一批中學生在我單位掙錢,并和他們學校簽訂了實習協議,因為每周就業三個月,所以想討論一下。我單位給他們發工資,怎么處理出差的所有費用。還是需要去稅務機關開發票?不好意思。你需要任何其他信息向稅務機關立案嗎
烏魯木齊市地方稅務局2012年6月27日發布
你好:我們已經收到了你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難題。現在對你提供的數據詳細回復如下:工資交稅務機關開具發票,出差的所有費用作為生產成本扣除所得稅前。
3.4看天津地租響應問題答案(2011-2012)
1.因為實習生很難交醫保,應該記錄工資還是代發勞動證件?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于2011年1月14日發布
答:實習生的工資需要去收租處開具勞務費賬單才能入賬。
2.實習生所得稅是按工資還是按勞動報酬繳納?如果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是否按8.55%的綜合稅率繳納?對不起!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2011年4月27日發布
答:實習生的實習工資屬于與就業和就業無關的收入。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法令》),根據《法令》第四條和第六條,屬于勞動報酬所得。明確規定每次勞動報酬收入不超過4000元,公司合理避稅,費用扣除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金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為20%。
3你好!企業三年以上未與學校簽訂實習合伙協議的,只單方面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期限一般為2-5個月。公司不為實習生繳納醫療保險和社保,只按協議按月支付勞動報酬。這樣公司就合理避稅了。扣繳實習生所得稅時,企業是按工資標準3500元扣稅,還是按勞務稅20%合理避稅?這個報酬可以從企業所得稅凈利潤中扣除嗎?謝謝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于2012年8月29日發布
你好:我們已經收到了你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難題。現就你提供的數據具體回復如下: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所得稅。以上回復羅列。請與您的負責人討論定義并發程序的所有方面。歡迎大家再次提問。
四
企業支付季節性和長期工資需要出具勞動憑證嗎?《商務部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財務處理問題的新聞稿》(商務部2012年第15號新聞稿)明確規定:1 .企業招用季節工、長工、實習生、返聘員工、接受內部勞務派遣等發生的費用,應當區分為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工資薪金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序數,作為計算扣除其他相關費用的依據。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于2012年12月13日發布
你好:我們已經收到了你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難題。現就你提供的數據詳細回復如下:簽訂勞動協議或合同時,可計入工資薪金總額凈利潤扣除。
注:以上回答均有索引,主要在15號新聞稿及其解讀之后。應該說各地要有所應對,有更統一的認識。是局,是新聞稿,是解讀。在大方向上肯定更精準,但看全國范圍內的答題可能是一場混亂的戰斗。各地是按照一切從具體出發的理論來執行,還是按照政策來執行,還是按照具體的管理模式來執行?還是明顯沒看懂15號文件?或者。。。雖然我們知道答題沒有約束力和作用,但它只是一個過客的主角。答錯的路人沒有法律責任。那么問題在哪里呢?
(備注:問答僅供疑難問題研究參考,明確以立法為準)
四:工資薪金和勞動報酬的區別
至于工資薪金和勞動報酬的區別,法律法規層面沒有具體的文件,只能從相關文件中找到,可以引用其精神和實質意義進行研究。當然,我們也可以從其他法律法規中找到明確的規定作為回應,比如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是否形成真正的勞動者關系。
1.差額: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動報酬所得的差額
商務部關于印發《關于征收所得稅若干難點問題的明確規定》的通知
編號:國稅發[1994]89號發布日期:1994年3月31日。正確性:過熱條款
十九.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動報酬所得的差異難點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在行政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中任職和受雇所獲得的報酬。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一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手藝、提供各種服務所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有就業和被就業的關系,后者沒有。
2.如何區分獨立一人服務和非獨立一人服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稅務協議
《關于公司合理避稅銀行提供獨立個體勞務存在困難的一般說明》(國發[1990]609號1990年6月12日)
但“獨立一人服務”是指從事自然科學、古典文學、美學、高等教育或教學的學術服務工作者,以及醫生、辯護律師、技術人員、建筑師、醫生、教師,他們沒有相同的雇主,可以提供公共服務。
二、提供與有關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說明公司與公司的關系是勞動公益關系,而不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關系。審查合同時,應重點關注其:
(1)醫療保險、醫療保險、假期工資、國外養老金等方面不享受公司員工的福利待遇。
(二)公共服務取得的勞動報酬按比較周、周、月或重復使用計算支付。
(三)其勞務范圍相同或有限,對其完成的管理工作的總體質量負責。
(4)提供合同服務的所有費用應由一人承擔。
對于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或者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相關事項或者難以做出區分的,公司仍應合理避稅,所在勞動公司作為非獨立一人勞務,應合理避稅。
3.其他公司合理避稅(勞動合同、真實勞動合同關系等。)-看清楚法律法規
五:公司合理避稅的問題很難爭論。今天:
至于新華社博客去世的消息,其實習生一定不是實習收入,因為根據《勞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中學生大學畢業后實習需要簽訂協議。只有簽了協議才能確定實習時間長短。這類實習的實用公司的合理避稅收入肯定是工資薪金。本文主要探討寒假等實習收入的納稅問題。
商務部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處理中一些財務困難的新聞稿(商務部2012年第15號新聞稿)這一明確規定是否意味著這些勞務企業必須接受勞務人員的單據,需要根據工資出具的自制票據扣除凈利潤?按照勞動報酬所得稅扣繳凈利潤有可能實現凈利潤嗎?如果確認為勞務報酬所得,是否需要所得稅單據,是否需要出具勞務單據代替?
1.視圖1
在新聞稿中,只有企業所得稅適用于季節工人、長期工人、實習生、再就業員工和接受內部勞務。這個明確的規定并不否認一個人的勞務行為的存在,所以不會改變一個人獨立的勞動增值稅和所得稅。
稅收征管
定義明確。
首先,根據民國
增值稅
《組織法》及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勞動者提供
增值稅
應稅服務,即勞動者憑借自身能力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屬于提供“零售”增值稅的應稅行為,應按明確規定繳納增值稅。
其次,根據《中華民國證件管理的必要性》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銷售產品、提供公共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管理和娛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現金用于內部經營管理,錢包應向付款人出具公司合理避稅的證件(第十九條)。此外,所有從事制造、管理和娛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產品、接受公共服務和從事其他管理和娛樂活動支付現金時,均應從錢包中獲取文件(第20條)。因此,作為勞務企業,財務文件應作為權利匯票,在純利斯登中扣除。
2.視圖2:
商務部關于
所得稅
關于應稅收入的一些財務問題的新聞稿(商務部新聞稿2012年第15號)是說實習生等同于企業的員工,所以做工資表可以在
所得稅
純利潤Stearns不需要開勞務單據。你看過企業的員工拿工資需要證件。那么對于某些人來說,打開這個地方,為企業準備內部空房,也是一個稅收安全漏洞。需要把這個當做增值稅/勞務,按照這個待遇當做實習生、季節工、長工來對待。那么就不需要交流轉稅了,可以加上其他的抵扣序數。稅收征管呢?不能明確規定實習生需要代開發票。
視圖3:
如果你看內蒙古的問答,需要代你打開勞務文書。然后還需要繳納增值稅及其附加費。據新華社博客死亡消息,一名實習生每月實習收入2800元,增值稅及附加費約為5.6%,即2800元需要繳納增值稅及附加費156.8元,一筆400元的稅約為556.8元。有的企業說,如果我扣了20%的勞動報酬拿了稅,稅務局應該讓我扣純利潤,不用批文,我還可以提供其他認證資料。為什么企業不愿意代開發票,因為如果稅務局真的只批單據,企業被迫代開,那么稅收就要企業自己承擔。
觀點四:你怎么看?
一個實習生的稅,兩個可能的應稅項目。一個15號新聞稿,理解不同。你怎么看實習生的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