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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稅收手段抑制環境污染、提高生態環境總體質量的理論探討不無關系,各國實踐日益豐富。在中華民族,很少有以環保為目的的制度被明確界定。在現行的銷售稅、車船稅、
和
和其他制度一樣,有關于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2015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草案》)。這意味著旨在保護自然環境的增值稅將成為中華民族稅收體系的獨立樞紐和環境保護稅收理論的又一重要實踐。如何建立一個真正能夠實現環境保護并使其有效運行的稅收體系,需要很大的希望和停滯不前的改善。
2001年,貨車購置稅取代了原來的貨車購置稅,首次開啟了“費改稅”。2009年的道路維護費為
替換為。開征環保稅是另一項最重要的“費改稅”措施。企業合理避稅技巧
環境保護稅將成為中華民族的一項新的獨立制度,它是建立在實施了30多年的排污費制度基礎上的。排污收費在中華民族的環境保護中發揮了最重要的作用。據報道,2003年至2013年,中國共征收排污費1700多億元,征收機構和集體工商戶506萬戶。現行的排污費制度始于1982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排污費征收暫行規定》。2002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通過了《排污費征收使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法》規定,排污企業的合理避稅技能,應當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生物環境保護法》、《污染防治法》、《廢物污染環境保護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相關明確規定繳納相應的排污費。排污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納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主要用于重點項目廢水防治和區域污染防治。
但目前的排污費制度存在征收范圍窄、國際標準過低、征收范圍嚴重不足、征收效率低、無法依法使用等問題,導致違法活動效率高、誠信成本低,從而未能為減少污染排放提供有效激勵,不利于空燃氣質量的明顯改善。同時,目前的排污收費制度不涉及危險廢物、劣質廢物和劣質污水。此外,由于排污費收入主要屬于財政,財政收入不參與排污費的再分配,削弱了政府監管環境污染的監管戰斗能力。因此,適當改革中華民族現行的自然環境稅制,開征特別環境稅,取代原有的排污費,是“費改稅”延續和停滯不前的一個重要方面。
排污費改征環保稅,不僅是表面上的更名,本質上也是稅收法制建設工程最重要的手段。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指出,“要積極推進自然環境費改稅”。對比《環境保護法(征求意見稿)》和《排污費征收使用條例》的相關明確規定,我們可以發現很多不同之處:
首先,征收的目的不同。環境保護稅意見草案第一條明確指出:“為了保護和改善自然環境,促進社會節能減排,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制定該法的目的只是“加強對排污費征收和使用的管理”。這反映了他們在法律主題各個方面的差異。
其次,系統元素的設計和構建是不同的。《辦法》按照規定進行建設,對排污種類和數量的審批、排污費的征收、排污費的使用和處罰,突出了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但環保稅收意見書草案是按照規定、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稅收優惠、征管工作和處罰等內容構建的,突出了稅收的單一要素,相應簡化了征管工作程序要素的細節。
最后,收集國際標準的清晰度不同。現行《法》對排污費的征收只規定了實質性的、明確的國際標準,沒有詳細的國際標準。環境保護稅草案不僅通過“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稅收優惠”等專門章節做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還通過“附圖1:環境保護稅目稅率表”和“附圖2:應稅污染和钚值表”明確了國際標準。因此,與法律相比,環境保護稅意見草案強調了納稅、簡單征稅、計稅依據和稅收等制度要素必須合法的信念。
環境保護稅的法律主題從法律目的的各個方面展示了這一稅種的合法性。但是,為了使環境稅成為環境保護最重要的機器,需要認真研究和不斷完善各方面的相關機制設計。
建立環境保護稅征收的視覺效果風險評估機制十分必要。作為一種具有特定政策目標的稅種,有必要確保香港市民能夠通過必要的風險評估機制,了解征收環保稅的目的是否達到以及達到何種程度,以防止其成為中央政府出資的一種完整方式。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往往只討論和關注企業合理避稅技巧的適當性,而忽略了增值稅設立時企業的所有合理避稅技巧。一旦付諸實施,很少有人珍惜這項稅收的限制是否與其目的一致。因此,構建一個科學合理的系統風險評估機制是非常合適的,以保證其正確性和合法性。因此,要求中央政府有關機構按照立法、規章制度向社會公布相關數據,以保障香港市民的公共利益,為環境保護稅征收的視覺效果的自然科學風險評估提供適當的前提。
建立環境保護稅收專款專用機制。具體的環境保護稅收應用于環境污染的治理,以保證征收目的和支出的完整性。該法第四章“排污費的使用”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排污費必須納入預算,納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項目:重點項目的廢水防治、區域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技術和新工藝的開發、示范和應用,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但環保稅草案對支出使用范圍沒有明確規定,僅在第六章“補充規定”第二十八條中補充說明“原由排污費安排的支出納入預算安排”。這就需要進一步具體開征環保稅,企業合理避稅技能收入的支出要用到。如果環保稅收不用于與環保類似的目的,其法律目的就會很差,合法性也會受到質疑。
有必要明確環境保護稅收的歸屬機制。到目前為止,排污費收入已經納入大部分預算,屬于大部分地方政府的收入。排污費改為環保稅后,財政支出的歸屬將有新的安排。由于中華民族的環境污染已經成為一個全國性的問題,環境保護稅收應該由財政收入集中,大多數財政部門也需要環境保護稅收為大多數環境污染的治理提供資金。因此,有必要確定環保稅收的分享標準及相關分配制度。
建立環境保護稅收的類型化管理模式十分必要。環境污染種類繁多,環境保護稅草案列出了空氣污染、海水污染、固體廢物和噪聲污染四大類,并在此基礎上制定了不同的稅目和稅種。后面提到的視覺效果風險評估機制、收益專項基金機制、收益歸屬機制,應該是基于不同類別的環境污染。因為不同類型的污染需要不同的風險評估國際標準和方法;不同污染的環境稅收應用于相應類別的污染控制;政府機構和大部分政府機構的環境保護稅收的歸屬也應根據污染的負面影響來確定:全省范圍內的污染(如空氣污染和江河海洋污染)的環境保護稅收應主要納入治理這類污染的專項財政收入;區域污染(如跨區域淡水湖)的環境稅收應由相關區域的大多數中央政府共同分享;區域污染(如垃圾、噪聲污染)的環境稅收收入應該屬于大多數中央政府。其實國外實行環保相關稅收的國家一般都是根據具體的污染類別設立增值稅。比如甲烷排放稅(簡稱碳稅)、二氧化碳排放稅、污水和污染稅、垃圾處理稅等等都很少見。增值稅名稱雖多,但其目的、簡單性、國際標準具體明確,便于香港人了解、評估和管理風險。因此,雖然我們采用了更清晰的名稱,如環境保護稅,以及企業合理的避稅技巧,但我們仍然可以對不同類型污染的環境保護稅收進行分類和管理,并根據適當的標準在政府機構和大多數中央政府之間進行重新分配。
總之,要使環境保護稅實現跨越式發展,除了實施“費改稅”和“法定稅收標準”外,還需要構建并不斷完善環境保護稅征收的視覺效果風險評估機制、環境保護稅收支對比專項資金機制、環境保護稅收入在各機構和大部分部門之間合理劃分的共享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