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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欠稅數額較大的,應當在處分其資產或者大額資金前向稅務機關報告。”
第二,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國務院令[2002]第2號關于個人合理避稅問題)
第七十七條明確規定:“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條所稱欠稅數額較大,是指人均欠稅5。”
第三,根據
商務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欠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4〕66號)
明確規定:“納稅人不納稅的,應當隨時向負責人報告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應當報告其制造經營管理、財務交易、債權債務、融資和欠稅因素、債務清償方案等情況。申報時間間隔由各地根據欠稅情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納稅人發生合并、分立、撤銷、破產和處置大額資金的,應當要求納稅人隨時向負責人報告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通知欠稅人以明確文件格式進行申報,稅務機關應相應建立欠稅數據,實現對每次欠稅的靜態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