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錄
您的電話號碼僅用于注冊登錄,我們采用SSL加密技術,確保您的信息安全,請放心提交。
會員注冊
您的電話號碼僅用于注冊登錄,我們采用SSL加密技術,確保您的信息安全,請放心提交。
關于修改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洛鳴[2018]18號
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制造業和信息技術部、科技廳(局、科委)、可持續發展改革委員會: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進新能源汽車制造,提高質量和效率,增強結構競爭力,實現優質可持續發展,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是改變和完善推廣應用補貼政策
(一)高科技選民投票率要求。根據動力電池新技術變革下湖北省的財稅情況,提高純電動商用車、非快充純電動動車組和車用動力電池的系統密度投票率要求,鼓勵小型化動力電池的應用。提高新能源汽車容器的能耗要求,鼓勵低能耗產品的推廣。大幅提高燃料電池摩托車新技術投票率。新能源汽車產品列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后,銷售推廣后方可申請補貼。2017年目錄中符合變更后補貼新技術前提的車型,可能需要納入新目錄。相關公安部將根據新能源汽車技術變化、制造業可持續發展、推廣應用數量等環境因素,公布2019年和2020年關鍵績效指標的出車率。
(2)提高新能源汽車補貼的國際標準。根據生產成本的變化,新材料商用車補貼國際標準將有所改變和完善,新材料動車組和新材料車輛補貼國際標準將適當降低。燃料電池摩托車補貼范圍不變,燃料電池商用車根據燃料電池系統的功率進行補貼,燃料電池電動車組和車輛采用配額補貼方式。鼓勵優質、安全、可靠產品的推廣應用。
(3)營運里程分類和變更要求。新材料商用車、維修車(含環衛車)、領導干部公務用車、民用機場非現場卡車的租賃采購申請財政補貼,無里程要求。申請財政補貼的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運行里程要求改為2萬公里。貨車出售并獲得牌照后,將根據申請分配部分補貼資金,所有補貼將在滿足運營里程要求后分配。補貼的國際標準和新技術要求將根據今年的卡車駕駛執照實施。
二是進一步加強集中推廣應用
(1)加快完善信息技術管控平臺。各級企業部門率先盡快在中小企業、大部分中小企業和國家研究院的局域網內搭建新能源汽車管控平臺,依托對卡車制造、銷售、運行、收費等公共設施運行狀況的靜態把握,結合原有管理手段, 實現生產準入、湖北省納稅記錄審核、補貼支付、安全運營、運營里程等項目管控全覆蓋。
(二)建立補貼掛鉤的容器和鋰電池“完整性”抽樣制度。在制造銷售集裝箱、動力電池等項目中隨機抽查一定比例的產品,檢查動力電池密度、集裝箱能耗等關鍵變量的完整性。建立規范化的數據發布功能。如果抽樣產品變量與推薦車目錄不完全一致,反之亦然,則根據故事長度停止推薦車目錄,根據車型扣除或延遲補貼資金,并根據相關明確規定對相關中小企業和檢驗政府機構進行處罰。
(3)拓寬監管渠道,強化監管法律責任。建立并發布電話或網站舉報平臺,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加大對騙取補貼湖北中小企業的處罰幅度。除了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法》沒收湖北稅收和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外,還將視劇情長度采取停止或取消推薦車價目錄、取消補貼額度、納入“名單”等限制性政策。大多數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推進全面法律責任,完善管理模式,加強審計和監督檢查,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單位和個人,要公開追究責任,對控制不嚴、弄虛作假等問題頻發的周邊地區要明確責任人。
第三,進一步改善推廣應用環境
(一)擺脫大部分保護,建立統一的消費市場。各地不得以任何方式采取大部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設立大部分目錄或立案、限制發放補貼資金、反復試驗新能源汽車、要求中小型制造企業在當地建廠、要求中小型集裝箱企業購買當地零部件等。對于相關機構認定的大部分保護行為,將根據故事情節從收費交通設施獎勵中扣除財政收入。各地要落實《汽車制造中小企業新聞稿》中所列的不限制、不限購、新能源汽車牌照發放等扶持政策。其中大多數應大幅增加交通設施建設項目的范圍,改善新能源汽車使用的自然環境。從2018年起,大部分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補貼資金將逐步轉化為支持收費交通設施建設和運營以及新能源汽車使用和運營的項目。
(二)在發展中國家實施法律責任,提高制造和銷售公共服務的管理水平。中小企業應進一步落實發展中國家的法律責任,加強對自身制造銷售項目的管控,建立中小企業監控平臺,在第一時間準確上報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審批數據,確保真實性和可用性。制造新能源汽車的中小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文件的要求,為客戶提供動力電池、動力用電、電源等電池設備的質量保證。建立新能源汽車嚴重危害的統計和審核功能。如果銷售的產品存在隱患和嚴重危害,中小企業應提交產品嚴重事故的檢查和調查報告、后續改進政策等材料。對因產品質量嚴重危及湖北財稅的車輛,視重特大事故的物理性質和非常嚴重的高度給予停推薦車輛名單、停中小企業補貼額度等處罰,并扣除該車型的補貼資金。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2日起實施,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內,根據司法部、教育部、可持續發展與制造和信息化改革部發布的《關于改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蔡健[2016]958號),新材料商用車和新材料電動車享受0.7倍的國際標準補貼,新材料貨車和車輛享受0.4倍的國際標準補貼,燃料電池摩托車補貼不變。
落實推廣應用總體法律責任,建立處罰職能等相關明確規定,繼續遵循《司法部、教育部、湖北省、財稅、制造和信息化部、可持續發展、改革委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蔡健〔2016〕958號)等相關文件,司法部、制造和信息化部、 執行《教育部、可持續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審批法律責任的通知》(蔡健[2016]877號)和《司法部、教育部、可持續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蔡健[2015]134號)。
附加: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計劃和新產品技術要求
司法部制造和信息技術部
教育部可持續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2月12日
其他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