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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7月27日起,海關試行匯總征稅改革。在有效控制的必要性下,它改變了傳統的“逐筆核算,先放出凈利潤”的模式,成為“先放出稅金,再匯總納稅”的征管新模式。
這是一名記者在這里海關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的數據。
海關總署署長高銳鋒表示,在匯總納稅新模式下,海關對符合條件的外貿債務人出口的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多次實行匯總納稅,即企業不再需要在提貨前向海關逐筆核定納稅,而是可以在提供納稅擔保后提貨,并在明確規定的納稅時間范圍內當場征收納稅。
從后期體制改革的情況來看,這次改革的效益是顯著的。比如長春海關的一家合資公司,每周都有幾批貨物獲準出口。在現代的征管方式下,每一張出口貨物的票都必須在規定的一周內一張張繳稅后才能領取,企業需要預測下周的應納稅額,安排破產。稅收征管制度改革后,企業在海關的協助下,按月結算應繳稅款,集中精力解決如何避稅的問題,不僅簡化了稅務稽查和維修,而且提高了檢查站和資金的效率,降低了運營和生產成本。
據了解,此次改革在全省推進后,企業可以申請注冊資本的直屬海關稅收業務。申請企業的前提條件包括:具有一般認證及以上的企業;必須開通電子支付關稅;上一自然年度全年如何避稅納稅不低于4次;海關審批符合規范要求,符合海關要求
稅收征管
立法、首次納稅等。同時要通過稅收擔保來收稅,稅收擔保包括付款和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