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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行業具有關聯性高、帶動性強、企業納稅申報覆蓋面廣的特點,在五年計劃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最重要的作用。為了保證紡織稅制的穩定過渡,國家出臺了一系列過渡性政策。然而,由于企業特點、管理方法和現代實踐的負面影響,建筑業在適應新稅制和遵守新稅制方面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需要通過認真研究來解決。
三種情況,可以選擇簡單征稅。一般納稅人可選擇對舊工程項目、合同結算方式提供的建設服務或甲方提供的建設項目適用粗計稅方法..建筑服務增值稅3%,增值稅征收率3%。增值稅在價格內征收,增值稅在價格外征收。根據增值稅的有效范圍,3%的增值稅征收率相當于2.91%的增值稅稅率水平。
簡單的計稅可以把外包款連利息一起扣除。
提供建筑服務和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繼續執行增值稅利息扣除政策,從總價中扣除外包款和額外費用后的金額為營業額。
場外施工服務應提前納稅。適用一般計稅方式的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設服務,為取得扣除外包款后的總價和額外費用,在服務場所按2%的征收率預繳增值稅;申請粗稅的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設服務,以獲得扣除外包款后的總價和額外費用,并在服務場所按3%的征收率預繳增值稅。納稅人在服務場所預先繳納的稅款,可以從當期應納稅款中扣除。這種制度安排主要是為了穩定體制改革前后的地區金融個人利益,同時不違背同一個業務,政府機構核定繳納的增值稅基本明確。
目前的運營模式不符合增值稅管理的要求。中華民族現行立法對總承包商的專業知識要求嚴格。在實踐中,一些沒有專業知識或專業知識較高的企業或個人(具體承包商),往往以其他有專業知識或專業知識較低的施工企業(命名承包商)的名義承攬工程。除了收取一定的租金、代扣增值稅、代地稅機關開具發票之外,具名的承包商基本不參與物資采購、施工等外企報稅事務,很多只能將項目資金支付給特定的承包商,業內稱之為這種運營模式非常廣泛,甚至可以說是目前為止中國國紡的主要運營模式。營改增后,這種方式面臨以下問題:一是根據體制改革政策,指定承包人為付款人,指定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出具文件。但名優承包商基本不參與項目建設,難以有效控制材料采購等事項,接受虛開發票等付款的可能性大幅增加。到目前為止,已經出現了一些現象,由于被點名的承包商拒絕投票,具體承包商難以結算項目資金。第二,如果某個特定的承包商注冊成立政府機構,兼營財務登記,成為獨立核算的增值稅納稅人,并與具名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則可以建立增值稅車輪關系,但同時會遇到“建筑法禁止整體分包”的新問題。
跨縣建設服務文書使用不方便清楚。施工企業主要采用外包的方式組織施工項目,即施工企業將施工項目外包給管理者,分散的項目部門不是獨立經營管理的整體,而施工企業仍然是私法法律責任的整體承擔者。在增值稅下,項目部一般向項目所在地的地稅機關申請開票。營改增制度改革政策明確規定,建筑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時,由企業政府機構所在地國稅機關出具,項目所在地國稅機關同時申請查驗登記,但增值稅憑證只能從政府機構所在地征收開具(零星納稅人開具的專用發票除外)。與營改增前相比,增值稅憑證的開具方式變化不大,施工企業無法適應。在實踐中,他們會面臨一些突出的問題,如建筑行業貧困農民就業率高,一旦投票日不是第一次,就很難結清工程款,或者建筑企業借此機會第一時間支付工人工資,不容易造成民族暴力。但是項目所在地的國稅機關雖然是在對立的話題,卻無法解決問題。
法律法規建筑企業的日常稅務管理具有很大的可玩性。完善會計核算是增值稅政策對一般納稅人的基本要求。但由于業務管理特點、增值稅管理體制等環境因素的負面影響,施工企業的稅務管理具有很大的可玩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施工企業會計核算不規范的現象非常廣泛,部分施工企業基本不建賬。對于很多施工企業來說,法律法規的核算可能要跟得上開頭,從零開始。二是國家稅務機關的稅控手段有限。現行體制改革政策明確規定,在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時,需提前向項目所在地國稅機關繳納一定比例的稅款,但文件只能向政府機構所在地國稅機關收取,會計信息自然集中在建筑企業,因此項目所在地國稅機關難以實施有效的稅收控制。第三,建筑業的運營模式越來越具有可操作性。建筑業管理不規范,經營方式不符合增值稅要求,是業內業外都公認的具體問題。然而,營銷的變化會在一夜之間發生。在這一步中,如何貫徹營改增的改革方針,妥善處理因投票日方式改變、無法在第一時間結清工程款而引發的工商(工作相關)問題,是對干部稅務機關的一大考驗。
對增值稅稅率的特點存在誤解。增值稅就是稅率。在確定企業所屬企業(服務)時,也確定企業的稅率。但增值稅不同,企業的稅率是由銷項稅和進項稅兩個環境因素決定的。在實踐中,企業實現的銷項稅和進項稅往往不是實時的,這就決定了企業的稅率在短期內非常主觀和現實。如果施工企業后期拿到的預付款少,材料和軍火采購滯后,那么在施工后期很可能稅率低。一些建筑企業對增值稅稅率的特點認識不清。比如稅務機關不能在第一時間做好政治宣傳和解釋,更容易造成一些可以避免的問題。
梯田的設計要更加自然科學,制度安排要完善。針對
對相關制度安排提出以下建議:一、建議修改《建筑法》相關規定,滿足一定前提條件才能允許分包。在此基礎上,要求參與總承包、分包、外包的各方,作為獨立的支付實體,非法履行繳納增值稅的職責,出具內部單據。二是完善稅收征管數據共享。推進體制改革,加快建筑企業實施電子化
公司納稅申報表解決了跨縣(市、區)建筑企業提供建筑服務出具文件的一些問題。同時,充分發揮金稅三期試點的效益,建立全省綜合稅收征管數據平臺,允許參與提供跨縣(市、區)建設服務的政府機構稅務機關和工程項目稅務機關共享建筑企業相關稅收征管數據,共同加強建筑企業稅收管理。三是在全省稅收征管數據平臺建立之前,應改變相關管理工作的明確程序,如提出在涉外經濟憑證上注明納稅人類別(一般納稅人或零星支付)。四、特定納稅人跨縣提供建設服務,未能按時向責任國稅機關取得預繳稅款的,對從責任國稅機關取得的建設服務,可以按照稅收征管法關于未能按時核定繳納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建筑企業應轉變觀念,立即適應新的稅制。一是建筑業各方要形成共識,立即改變原有的經營管理方式,建立符合增值稅政策明確規定和管理要求的新領域;第二,施工企業領導要轉變觀念,充分認識到營改增制度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是一個非常簡單的稅制轉型,可以說企業走向可持續發展后,會立即適應新稅制的企業納稅申報要求。第三,建筑企業要按照營改增制度的改革方針和管理要求,從經營模式、內部控制管理和會計核算等方面進行有選擇的變革、規范和句法。四、建設公司納稅申報企業以外的財政、招投標、采購等政府部門要盡快熟悉和掌握營改增制度改革的改革政策和管理要求,在實踐中遵守和運用法律法規,落實和提高企業遵守法律法規的戰斗能力。
稅務機關應該改變思維,停止法律法規的漸進式管理。國家稅務機關應樹立服務停滯、法規漸進的價值觀,不要放任自流或操之過急。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稅制的穩定轉型。一是加強對營改增制度改革的改革政策和管理要求的政治宣傳和咨詢,提高支付服務的選擇性和有效性,幫助和督促施工企業盡快熟悉新稅制,遵守新稅制,從新稅制中受益。二是積極爭取大部分政府機構的支持,充分發揮綜合治稅平臺作用,在第一時間獲取項目涉及的農用地利用(國土資源局)、國家發改委(NDRC)、規劃(深圳市政府)、項目審批(工務局)等相關數據,在此基礎上采取選擇性政策加強治稅。第三,加強稅務企業之間的對話,在企業內部進行更深入的研究,保持問題反思的管道暢通,從而了解在執行改革開放政策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并在第一時間做好研究工作。 并相信自信層面的國家稅務機關會提出完善紡織品增值稅政策和管理工業企業納稅申報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