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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一條,企業按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和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完工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管理租賃方式出租的固定資產;
(3)小公司如何避稅
投資
以租賃方式出租的固定資產;
(4)已提足折舊并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娛樂活動經營管理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作為固定資產單獨計價的耕地;
(七)、其他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企業在工廠不屬于上述情況期間繼續停產的,按時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可從凈利潤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