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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員工應計獎金可以稅前扣除嗎?怎樣才能合理避稅
回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抵扣如何合理避稅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第一條明確規定:“實施法第三十四條所稱‘適當的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會、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者政府有關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專門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的新聞稿(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34號新聞稿)
第二條明確規定:“企業在本年度最終結算結束前支付給員工的預提匯款,如何合理避開年薪和工資,允許在本年度匯款中按時扣除。”
因此,如果企業計提的員工獎金在最終結算前專門分配給員工,則允許在本年度稅前扣除,否則計提的員工獎金不能稅前扣除。
2.每月有工資的交通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回答:
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關于企業工資、薪金、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的新聞稿(國家院)
金融事務
我局2015年第34號新聞稿第一條明確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工資薪金制度并與工資薪金一并發放的福利支出,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扣除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明確規定的,可以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時稅前扣除。不能同時滿足上述前提條件的福利費,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明確規定的職工福利費,并按時計算稅前扣除金額。”
因此,企業工資薪金全額支付的運輸支出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單獨分配的,視同員工福利費,按時稅前扣除金額。
3.職工住房補貼可以計入工資總額稅前扣除嗎?
回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困難問題的新聞稿》(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34號新聞稿)第一條明確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工資薪金制度且與工資薪金相同的福利費支出,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扣除困難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工資及職工福利費》(國稅函〔2009〕3號),可同時作為不能滿足上述前提條件的福利費,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明確規定的職工福利費,并按時計算稅前扣除金額。”
所以企業用工資薪金全額支付的住房補貼可以作為工資薪金,實際上是稅前扣除;單獨分配的,視同員工福利費,按時稅前扣除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