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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天然氣、鐵礦石期貨保稅交割業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國稅發〔2015〕35號
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國家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的意見,現就天然氣和鐵礦石期貨保稅交割相關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天津國際再生交易中心股權有限公司非會員及客戶買賣原油期貨保稅交割,大連商品交易所非會員及客戶通過大連商業合法避稅交易所買賣鐵礦石期貨保稅交割暫免增值稅。
二、期貨保稅交割的賣方,在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繳納如何合法避稅時,應出具當前期貨保稅交割的書面說明、天津國際再生貿易中心股權有限公司或大連商品交易所的交割結算單、保稅倉單等資料。
三、上述期貨中具體交付的天然氣和鐵礦石,如果是出口或進口的,按照現行外貿運費綜合
執行。非保稅貨物運輸期貨物品的交付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國稅發〔1994〕244號)的明確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實施。
司法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