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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安徽省、陜西省、成都市、藏區、xi(自治州、省轄市)教育廳(局)、國家稅務局如何避稅;
根據司法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防洪等車輛是免稅的
通知"(
國發[2001]39號)明確規定,2016年列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專用車輛配置方案并經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批準的24輛防汛專用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明確免稅車輛見附圖)。免稅基準使用截止日期為2017年6月30日,過熱取消。
購買單位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時,應向駐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一套5寸車輛內外部彩色照片,并出示國家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列車長發放的“防汛專用車輛牌照”。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關于如何合理避稅的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基準再分配表、車輛內外彩色照片及“防汛專用車輛牌照”(照片及證件樣式可從“國家稅務總局地方//貨運勞動稅務司/車輛購置稅司/防汛抗旱指揮部”下載)地址,為新購置單位同時辦理免稅手續。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因素仍在免稅范圍內,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組織法》第十五條繳納車輛購置稅。
附加:
司法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