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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新商標法條例全文實施后商標注冊申請審理審查流程調節的表明二零一四年五月份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對商標注冊申請審理審查流程做出了調節,第十八條第二款要求:"商標注冊申請辦理手續完備、依照要求填寫申請文檔并交納花費的,商標局給予審理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申請辦理手續不完備、未依照要求填寫申請文檔或是未交納花費的,商標局未予審理,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并表明原因。申請辦理手續基礎完備或是申請文檔基礎符合要求,可是必須補正的,商標局通告申請人給予補正,限其自接到通告生效日30日內,依照特定內容補正并交還商標局。在要求期內補正并交還商標局的,保存申請時間;滿期未補正的或是不依照規定開展補正的,商標局未予審理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在二零一四年五月份前,商標局對商標注冊申請文檔開展書式審查后,對在其中申請辦理手續完備并依照要求填寫申請文檔的商標注冊申請件派發審理通知單,一般 狀況下派發時間約為接到申請文檔生效日一個月上下。二零一四年五月份后,商標局按照新修訂的商標法條例全文,調節了商標注冊申請審理審查流程,將掃描儀、入錄、區劃圖型因素、區劃商標分卡、區劃產品服務項目歸類、會計對款等形式審查工作中調節到派發審理通知單以前。商標注冊申請必須補正的,應依照規定開展補正,并經會計對款取得成功后,即可派發審理通知單。因而,審理通知單的派發時間會生于新商標法條例全文實施前的派發時間,期待眾多商標申請人給予了解。特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