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商標注冊的原因都有什么?
(一)第十五條第一款中包括的拒絕原因1.商標欠缺顯著性差異TRIPS協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要求了具備顯著性差異的商標能夠得到申請注冊。在TRIPS協定下,顯著性差異是商標組成的基礎規定,也是組員明確是不是給與商標注冊的公民基本權利根據。組員能夠對沒有顯著性差異的商標拒絕申請注冊。如實用性或描述性的商標,因為會欺詐顧客者而沒法對產品或服務項目的服務提供者開展區別,因此不具備顯著性差異,不可以變成能夠得到申請注冊的商標,這與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五B.
2的要求是相一致的。TRIPS協定第十五條第一款還容許組員認同本來不具備顯著性差異的商標但根據應用而得到的顯著性差異。
2.商標不屬于例舉的申請注冊種類依據TRIPS協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組員能夠對容許商標注冊的種類多方面要求。這款的描述說明,組員理應最少容許下列所例舉的商標種類能夠得到申請注冊。這包含:英語單詞,包含姓名、英文字母、數據、圖案設計的成份和色調的組成及其一切該類標識的組成。可是此外的商標種類組員是不是理應接納為給與申請注冊的商標仍未明文規定,做為組員的可選擇性責任。組員還可以以不符該國所容許的商標種類為由拒絕立體式商標、非視覺效果可認知商標(如響聲、味道、觸感商標等)申請注冊。
(二)第十五條第三款的應用規定雖然TRIPS協定第十五條第三款以應用做為申請注冊標準的要求并并不一定組員都務必擔負的責任。挑選可用該責任的組員有權以商標沒有具體應用為由而拒絕給予申請注冊。可是不可規定商標在遞交申請注冊申請辦理時就務必早已應用,另外務必給與申請注冊申請者不少于三年的時間以出示具體應用的直接證據。(三)第十六條第二、三款相關著名商標的維護規定TRIPS協定第十六條第二、三款對著名商標的維護規定是對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的承繼與發展趨勢。維護著名商標能夠做為拒絕商標注冊的原因。相關著名商標的申請注冊維護難題,詳細此章相關著名商標專節的闡述。
(四)爭議處理體制造成 的拒絕申請注冊原因依據TRIPS協定第六十四條爭議處理體制所造成 的判決結果,WTO組員能夠停止所擔負的減讓責任,包含所擔負的商標注冊責任。TRIPS協定第六十四條要求“由《爭端解決諒解》詳細描述和執行的GATT1994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要求適用本協定項下造成的商談和爭議處理,除非是本協定中另有實際要求”。而依據《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二十二條的要求,賠償和中斷減讓或別的責任歸屬于提議和裁定未在有效期內實行時可得到臨時性對策。依據這種要求,組員依據WTO爭議處理體制判決的結果,能夠拒絕或申請注冊及其維護歸屬于違背TRIPS協定或別的WTO責任的另一WTO組員人民申請辦理申請注冊的商標。
(五)安全性除外做為拒絕申請注冊的原因TRIPS協定第七十三條要求了安全性除外。(TRIPS協定第七十三條“安全性除外”要求:本協定的一切要求不可表述為:(a)規定一組員出示其覺得如公布則會違反其壓根安全性權益的一切信息內容;或(b)阻攔一組員采用其覺得對維護其壓根安全性權益所必不可少的一切行動;(i)與裂變式和聚變化學物質或衍化這種化學物質的化學物質相關的行動;(ii)與武器裝備、子彈和戰斗物資供應的貿易相關的行動,及與該類貿易所運送的立即或間接性供貨國防行政機關的別的貨品或物資供應相關的行動;(iii)在臨戰或大國關系中的別的緊急狀況下采用的行動。(c)阻攔一組員為執行《聯合國憲章》項下的保持國際性友誼與安全性的責任而采用的一切行動。)依據此條要求,WTO組員為維護保養其壓根安全性必須而可以超過不執行應擔負的責任,從理論上也包含未予拒絕擔負商標注冊責任。巴黎公約第六條要求商標單獨維護標準,組員能夠在國內法中追究其巴黎公約未確立限定的商標注冊標準。TRIPS協定第十五條第二款都不嚴禁組員以國內法原因拒絕商標注冊,要是該原因不排斥巴黎公約責任。比如,以申請者解決商標具備在真正的所有權,或是申請者應合乎一定的資質為即可申請注冊(如申請辦理注冊商標的公司為合理合法備案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