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告中使用他人的商標來推廣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9:21
根據(jù)臺灣《商標法》第36-2條,如果商標所有人或經(jīng)商標所有人的同意將商品以注冊商標的形式投放到國內或國外市場,商標所有人無權要求此類商品的商標權。該規(guī)定適用于臺灣商標權用盡的原則。根據(jù)此規(guī)定,在首次銷售后,無論是購買了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購買者希望轉售該商品,還是希望將其用作彩票游戲的獎勵,該商標所有者無權以注冊商標來干擾買方對商品的使用。但是,購買者是否可以使用注冊商標在廣告中促銷商品,這在臺灣尚未解決。
知識產權法院在最近的一項裁決中裁定,使用他人的商標來宣傳廣告彩票游戲中的獎品,不能用于商標侵權。
在本案中,被告將商標所有者的產品用作其彩票游戲的獎品。該商標擁有者聲稱,被告未經(jīng)授權使用的商標所有人的注冊商標在廣告材料,如橫幅,貼紙和廣告牌,構成商標侵權。
首先,法院指出,根據(jù)臺灣《商標法》第5-1條和第5-2條,“商標的使用”是指在貿易過程中能夠識別該商標的以下任何行為由相關消費者作為商品或服務的指標:
(一)在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使用商標;
(2)擁有,展示,出售,出口或進口前項所指貨物;
(三)在與服務提供有關的物品上使用商標;要么
(4)在與商品或服務有關的商業(yè)文件或廣告中使用商標。
法院進一步解釋說,為了滿足在商標侵權中可實際使用的要求,商標所有人有舉證責任證明被告有意圖在貿易過程中使用商標。此外,商標所有人必須證明被告積極使用商標來表明其自己的商品,并且該商標能夠被相關消費者認可為商品的標志。
鑒于上述情況,法院指出,被告在彩票游戲廣告中顯示了自己的商標和商業(yè)名稱??傮w而言,法院認為,使用注冊商標的目的僅是表明商標所有者的產品被用作彩票游戲的獎品,而不是表明被告自己的產品。最后,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不可用于訴訟,因此,被告不承擔商標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