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修正案和新的規范商標注冊申請的規定可能會改變中國的申請格局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8:30
商標法的第四次修訂于2019年11月1日生效。該修正案規定:
出于惡意和不打算使用的商標注冊申請應予以拒絕(第4條)。這也為任何人可以提出的反對行動和無效行動奠定了新的基礎(第33和44條);
禁止商標代理機構代表惡意提出商標申請的客戶。此外,任何違反此規定的行為都可能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第19條和第68條);
商標侵權訴訟的法定損害賠償已增加到500萬元人民幣(約合72萬美元),并且在認為侵權是惡意的并且認為情況嚴重的情況下,最高損害賠償額增加到相關基準金額的五倍(第63條);
根據權利人的要求,法院可以下令銷毀假冒商品及其生產工具和材料(第63條)。
為確保修訂后的《商標法》的順利實施和對惡意申請的有效控制,繼《關于規范商標注冊申請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于2019年2月12日生效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宣布實施《商標法》。若干關于規范商標注冊申請的規定將于2019年10月11日生效,將于2019年12月1日生效。這些規定旨在規范和打擊中國的異常商標注冊活動。
應用修訂的第4條時要考慮的因素商標法律
該規定最重要的方面之一是,它提供了在決定商標申請是否違反經修訂的《商標法》第4條時要考慮的因素,即:
申請人和相關自然人,實體或其他組織提交的商標申請數量,指定類別的數量和商標交易的狀態;
申請人經營的行業及其業務狀況;
基于惡意申請或商標侵權對申請人的任何行政決定或判決;
所申請的商標是否與享有一定聲譽的其他商標相似或相同;
所申請的商標是否與名人姓名,商標名稱或公司名稱相似或相同,或是否有商標來源?和
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認為相關的任何其他因素。
CNIPA?根據第4條拒絕商標申請的權力
這些規定還規定,如果CNIPA違反了第4條,則應拒絕該申請。盡管該局以前曾以類似的理由拒絕了該申請,但現在這些規定證實了這一點。
對惡意申請人的行政處罰
這些規定還闡明,經修訂的第68條涉及對協助惡意申請的商標代理機構施加的行政處罰,也適用于涉及惡意申請的商標申請人。它指定了可處以罰款的類型,包括警告,最高三倍于其非法所得的罰款(但不超過30,000元人民幣(約4,300美元))或最高罰款10,000元人民幣(約1,430美元)。沒有非法收益。
修改后的《商標法》及其規定可以看作是CNIPA解決惡意申請的決心。在審查異議和無效行動時,辦公室變得越來越老練。因此,建議品牌所有者針對惡意申請進行深入的背景調查,以收集盡可能多的惡意證據。還建議定期監視惡意申請人的新商標申請,并檢查對申請人發布的不利的行政和法院決定,因為這可能有助于提供進一步的證據,證明惡意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