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專利商標局發布商標申請審查新指南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7:09
2019年9月30日,專利商標局宣布發布新的商標申請審查指南
新準則僅限于絕對依據的審查
該準則包括土耳其和歐盟決定中的許多例子
隨著土耳其工業產權法取代了相關法令法的生效,于2017年1月10日,長期以來一直需要并等待新的準則。土耳其專利商標局于2019年9月30日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了新指南。
以前的指南涵蓋了絕對和相對依據的商標申請審查原則,而新指南僅限于絕對依據。
該準則涵蓋了《工業產權法》第5條的子條款,內容如下:
(a)不符合第四條要求的標志;
(b)沒有特色的標志;
(c)標志全部或主要由指示或名稱組成的標志,指代類型,品種,性質,質量,數量,目的,價值,地理來源,產品生產或提供服務的時間,或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征;
(?)與針對相同商品或服務或相同類型的商品或服務注冊的商標相同或沒有明顯區別的標志,或先前已提交注冊申請的商標?;
(d)標志,該??標志全部或主要包含有關貿易領域的每個人使用的標志或名稱,或用于區分屬于特定專業,藝術或商業團體的標志或名稱;
(e)僅由商品的性質引起的形狀或另一特性,為取得技術成果所必需的形狀或另一特性,或對該商品具有實質價值的形狀或另一特性組成的標志;
(f)可能在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地理來源方面誤導公眾的標志;
(g)《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所拒絕的標志;
(?)不在《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的范圍之內但具有特殊公共利益或就其歷史和文化價值而言已成為公共財產的其他標志以及徽章,標志或名稱主管部門未給予注冊許可的;
(h)包含宗教價值或符號的標志;
(?)違反公共秩序或公認的道德原則的標志;和
(j)由或包含注冊地理標志的標志。
該指南共378頁,包括專利商標局,復審和評估委員會和法院判決以及歐盟知識產權局和歐盟法院的判決中的許多示例。特別是,通過提供各種示例,詳細討論了第5條第1款(c)項(描述性)和第5條第1款c項(與早期商標或商標申請無明顯相似性)。
依職權拒絕商標申請的概念由于其與早期商標或商標申請無可區別的相似性(第5條第1款第項),在土耳其法律中有些特殊,其實施在實踐中受到廣泛批評。準則中提供了有關此規則的許多示例。例如,在單獨的標題中討論了包含“技術”,“我”,“最大”,“智能”,“超”,“軟”,“生命”或“收藏”等字樣的商標的相似性。
以前的準則對辦事處的決定產生了積極影響,因此,希望這項詳細的工作將進一步提高辦事處的決定質量。正如辦公室在宣布發布準則時所說的那樣,這是一份現成的文件,應根據實踐和評估的變化不定期進行更新。在這方面,可能有人爭辯說,實質性審查的原則也應在下一次更新中涵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