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庭撤銷商標案件的臨時禁令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5:38
知識產權法庭最近撤消了Brands for Less LLC起訴Brands 4 Less商標使用BRANDS 4 LESS商標一案的臨時禁令。
事實
Brands for Less以BRANDS FOR LESS?商標打折出售名牌服裝,并已在巴基斯坦申請注冊該商標。
Brands for Less向知識產權法庭提出訴訟,稱被告的BRANDS 4 LESS標志在外觀上與同一業務線的標志相似。首先,原告獲得了一項臨時禁制令,禁止被告:
使用,交易或出售以BRANDS 4 LESS標志標記的產品;
出售其仿制袋設備;
以上述商標假冒產品。
Brands for Less辯稱,它是一個著名商標的權利所有人,因此根據《 2001年商標條例》第86(3)條有權享有禁令救濟,該條不要求巴基斯坦的權利所有人實際使用或注冊商標。 。此外,Brands for Less的論點是基于其馳名商標的淡化以及由此造成的所謂損害。
被告公司以Brands 4 Less的名義經營,并轉售品牌和名牌服裝,已在巴基斯坦申請了BRANDS 4 LESS?商標的商標注冊。
Brands 4 Less對禁制令提出質疑的理由如下:
Brands for Less沒有理由強制執行禁令,因為缺少獲得該措施的三個基本要求(即,原告沒有表面上的理由,因為它不是巴基斯坦的注冊商標所有人,便利的平衡并沒有依靠原告的身分,在巴基斯坦未遭受任何損失或損害)。
Brands 4 Less于2007年和2008年開始經營業務,在巴基斯坦沒有零售業務。因此,它已確立了在原告采用和使用BRANDS FOR LESS商標之前申請和使用的BRANDS 4 LESS?商標的表面上權利。
Brands 4 Less?于2009年提交了商標申請,后來由于無法跟進該申請而于2011年被放棄。但是,被告繼續使用其商標,直到2018年根據知識產權法庭的命令被限制為止。此外,被告還反對原告的商標申請。
Brands 4 Less辯稱它有一個表面上的案子,因為它招致了廣告和促銷費用,結果蒙受了無法彌補的損失。此外,它聲稱臨時禁令是無正當理由授予的,應予以擱置。
為了確立商標的知名度,必須滿足《商標條例》第86(2)條的要求,而Brands for Less商標在其商標稀釋方面的主張中卻沒有這樣做。
決斷
知識產權法庭同意,“少用品牌”沒有充分理由授予臨時禁令。此外,它說,除非可以在便利性之間建立平衡,否則馳名商標可能是在另一領土內注冊知識產權的良好基礎,而不是禁制令。
結果,法庭裁定有利于被告,并撤消了臨時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