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修改了因COVID-19肆虐而延遲的某些專利和商標事項的截止日期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5:55
如果由于COVID-19爆發(fā)而導致提交延遲,則在某些情況下及時提交回復的截止日期已延長至2020年6月1日。
修改后的時間延長可能會為解決某些問題提供更多的時間
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5月31日之間的原始截止日期可能有資格延長
《 CARES法》授權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臨時修改法定期限,并且已經(jīng)這樣做。如果申請延遲是由于COVID-19相關情況,美國專利商標局已將對某些專利和商標事項的答復的截止日期更改為2020年6月1日。請求擴展的一方必須包含以下聲明:
從業(yè)人員,申請人,專利所有人,請愿人,第三方請求者,發(fā)明人或與申請或收費相關的其他人個人受到COVID-19爆發(fā)的個人影響,包括但不限于辦公室關閉,現(xiàn)金流中斷,交通不便文件或其他材料,旅行延誤,個人或家庭疾病或類似情況,從而嚴重影響了及時歸檔或付款。
美國專利商標局現(xiàn)在提供一種提交該聲明的表格。
該修訂COVID-19擴展類似于之前的擴展,但規(guī)定2020年6月1,一個新的固定期限,以完成申請,而不是之前的滑動延長30天的窗口。在某些情況下,此修訂的固定期限可能會比最早的原始提交期限增加更多時間。
例如,原申請截止日期為2020年3月31日,之前已延長了30天,至2020年4月30日。該截止日期現(xiàn)在已延長至2020年6月1日,為及時完成申報提供了32天。在另一種情況下,原先的截止日期為2020年4月29日,現(xiàn)已延長至5月29日,現(xiàn)在已延長為2020年6月1日-在這種情況下,僅提供了三天的時間即可及時完成申請。
如果需要在這段時間內(nèi)超過期限的請愿,以恢復或恢復注冊或申請,美國專利商標局還將繼續(xù)免收某些費用。如果COVID-19阻止或干擾了申請,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TTAB)也有權應要求延長期限。
除了現(xiàn)場面試,例如審查員訪談和TTAB程序外,USPTO繼續(xù)對所有活動開放。軼事觀察表明,USPTO審查員正在利用當前的遠程工作時期來幫助促進某些申請津貼。
專利事宜延至2020年6月1日
如果截止日期為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5月31日,則以下專利事件將在2020年6月1日或之前提交,并附有必要的COVID-19聲明:
答復小型或微型實體在預審過程中發(fā)布的Office通知
回復審查或專利發(fā)布過程中發(fā)出的Office通知或措施
發(fā)行費
上訴通知書
申訴摘要,回復摘要或申訴轉發(fā)費用
要求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進行口頭聽證
對替代審查員回答的回應
響應或要求重新審理PTAB決定而重新啟動起訴時的修正案,該決定被指定為包括新的駁回理由
小型或微型實體提交的維護費
根據(jù)37 CFR §41.52、37 CFR§41.125(c)或37 CFR§41.127(d)要求重審PTAB決定
首席法官的請愿書
在提交聲明,由于COVID-19爆發(fā)而導致原本應于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30日之間的申請被推遲后,PTAB還將提供30天的時間延長:
專利權人根據(jù)37 CFR§§42.107或42.207或任何相關的響應文件在審判中進行的初步響應。
對于COVID-19延遲提交的其他PTAB事務,可以要求延長時間。
商標事項延長至2020年6月1日
截止日期為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以下商標事件,如果在2020年6月1日或之前提交,將被視為及時提交,并附有必要的COVID-19聲明:
提起訴訟,包括上訴通知
使用說明或延長使用說明的時間
異議通知書或延長時間以提出異議通知書
根據(jù)第44(d)條或第67條提出的優(yōu)先申請基礎
根據(jù)第70(c)條將對美國的保護范圍轉換成美國申請
第8條聲明
第9節(jié)續(xù)訂
根據(jù)第71(a)條使用或可免予使用的誓章
如果COVID-19干擾了其他TTAB申請,則當事方可以酌情提出延期或重新開放的請求或動議。恢復已放棄的申請或恢復已取消或過期的注冊的現(xiàn)有程序仍然存在,而美國專利商標局先前免收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