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比荷盧法院(“?BCJ?”),從比荷盧三國的最高法院法官組成的國際法庭,就有關比荷盧的應用問題的規則條約,例如,比荷盧經濟聯盟公約知識產權(“?BCIP?”) 。最近,它對藝術中馳名商標的使用發表了有趣的判斷。
引起轉介到BCJ的糾紛
眾所周知,唐培里儂(DomPérignon)是著名的商標,由?悅軒尼詩香檳服務公司(“?MHCS?”)擁有,并在全世界范圍內用于香檳的生產和分銷。
比利時藝術家塞德里克·皮爾斯(Cedric Peers)將自己的風格描述為“?當代,玩點畫派和波普藝術?”,創作并出售帶有著名的唐培里儂(DomPérignon)商標的繪畫和服裝。
MHCS認為,這些繪畫和服裝構成了其商標的侵權,因此開始向布魯塞爾商業法院提起訴訟。
布魯塞爾商業法院在平衡商標法和表達自由權(特別是藝術自由)方面負有艱巨的責任。
如果很容易譴責在服裝上使用商標,布魯塞爾商業法院認為,DomPérignon商標在繪畫中使用的目的是“?用于區分商品或服務的目的以外的目的?”。BCIP第2.20(2)(d)條禁止這種使用,“?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使用該標志會不正當利用或損害商標的獨特性或聲譽?”(自己強調)。
為了對此案做出裁決,布魯塞爾商業法院認為BCJ的意見必不可少。因此,它詢問了后者(i)表達自由和藝術自由是否可以構成商標使用的正當理由;如果是,則(ii)在評估這些權利與權利之間的平衡時應考慮哪些標準?商標權。
缺乏有關知識產權平衡和言論自由的法律指導
關于這個問題的法理學很少。比荷盧經濟聯盟中有一個有爭議但領先的判斷。2011年,海牙地方法院裁定言論自由為由,并裁定由娜迪亞·普萊斯納(Nadia Plesner)創作并展示一個年輕的非洲男孩抱著奇瓦瓦州和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手提袋的藝術品“?簡單生活?”(Simple Living)并未侵犯路易威登的注冊設計權。
對于本案結果至關重要的是藝術家想要傳播的信息。奇瓦瓦和路易威登的提包指的是帕麗斯·希爾頓,當時在媒體上到處可見,而同一家媒體幾乎沒有關注諸如達爾富爾大屠殺等危機。因此,藝術家認為:“?既然只穿名牌包和丑陋的狗,無所事事足以使你登上雜志封面,那么對于那些確實值得關注的人來說,也許值得一試。”
BCJ的指導
BCJ在相當簡潔的裁定中認為,“?正當理由?”?概念也出現在BCIP中已實施的歐洲指令2015/2436中。因此,應咨詢歐洲法院在此方面提供的指導。BCJ提到C-65 / 12?Leidseplein Beheer訴Red Bull案的判決,其中ECJ指出,“?正當理由?”也可能與使用類似符號的第三方的主觀利益有關。隨后,BCJ提到了指令(EU)2015/2436的獨奏27,其中指出:
| “?第三方出于藝術表達目的而使用商標的行為,只要符合工業和商業事務的誠實做法,就應視為公平。此外,該指令的應用方式應確保充分尊重基本權利和自由,尤其是言論自由。 |
結論是,如果藝術表達是創造性設計過程的原始結果,而不是旨在損害商標或商業目的,則藝術自由是除區分商品或服務之外的商標或類似標志使用的應有原因。該商標的所有者。
批評意見
不幸的是,BCJ并未就布魯塞爾商事法院要求的考慮到利益平衡的標準發布更精確的指南。例如,后者詢問是否應考慮該表達具有商業性質或目的的程度,或者該表達在社會上相關或參與社會辯論的程度。
海牙地方法院在關于“簡單生活”藝術品的裁定中非常重視這種情況,該裁定旨在指出西方社會存在的問題。
就布魯塞爾而言,情況似乎有所不同。作者似乎創作了大量相似的畫作,一次又一次地引用了著名的商標,例如DomPérignon。
布魯塞爾商業法院將決定這種使用是否屬于商業事務的誠實做法。當所謂的藝術作品被大量生產并僅僅代表商標商標時,人們確實可以質疑藝術表達的存在,這應該是創意設計過程的原始結果。
希望法官會足夠嚴格,這樣在畫布上復制商標就不會太容易被標記為藝術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