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文尼亞《知識產權法》修正案于2020年3月29日生效,以執行指令2015/2436 / EU中的大多數規定。最相關的更改是:
- 新型商標。
- 可以將聲音注冊為商標,多媒體商標,全息圖和其他類型的商標。
- 標志不再需要以圖形方式表示。
- 拒絕的絕對理由。
- 如果商標在注冊申請日之前已具有獨特性,則不得基于絕對駁回理由拒絕商標注冊。出于同樣的原因,不得宣布商標無效。
- 相對依據包括關于馳名商標的更清晰定義,以作為拒絕商標申請的理由,所有這些均符合《巴黎公約》第6條之二的規定。
- 即使所申請的商品或服務與先前馳名商標所注冊的商品或服務不相同或相似,所申請的商標也會被拒絕。
- 修訂后的法案排除了因默認而導致的無效聲明。
- 先前商標的持有人獲得了新的權利,以防止所有第三方在貿易過程中將貨物帶入斯洛文尼亞或對此類貨物執行任何海關程序,包括過境,轉運,倉儲,免稅區,臨時倉儲,內向加工或臨時進口,包括此類貨物不打算在有關成員國投放市場的情況下。
- 現在定義了集體商標的概念,集體商標的使用規則,其注冊,使用,無效和廢止的條件。集體商標規定是強制性的,所有成員國都必須將其轉化為本國法律。
- 五年期限應自贈款決定在WIPO公告中公布之日起計算。如果斯洛文尼亞IPO在WIPO發出保護請求通知之日起的一年內未向WIPO發送保護授予通知,并且未在同一期限內將臨時拒絕通知WIPO,從WIPO通知保護請求之日起滿一年后的第一天起,開始計算五年。
- 一個商標可以獨立于事業,作為擔保或成為物權的主體。
- 可以在執行中征收商標,專利或外觀設計的費用。
- 商標,專利或外觀設計可能會針對其注冊的部分或全部商品和/或服務獲得許可。許可證可以是排他性的也可以是非排他性的。
- 在異議程序中,已提出異議的較早商標的所有人應應申請人的要求提供證明,該較早商標在申請日或提交日期之前的五年內已被真正使用。后一種商標的優先權,或者存在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在沒有證明這一點的情況下,異議應被拒絕。
- 應雙方的共同請求,在異議程序中給予當事方六個月的期限,以允許對方與申請人之間達成友好解決的可能性(所謂的冷靜期)。
- 在基于具有較早申請日期或優先權日期的注冊商標的宣告無效/侵權訴訟的程序中,如果后一個商標的所有人提出要求,則該前一個商標的所有人應提供證明,以證明在商標申請期間在宣布無效/侵權訴訟的日期之前的五年內,較早的商標已被真正使用。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以先前商標為基礎的宣布無效/侵權行為的申請應被拒絕。
- 除權利人外,使用集體商標的受益人和被許可人還可以要求司法保護。
- 勞工局正在調整一種新的電子方式,以電子方式傳達和發布決定及其他文件。該辦公室正在與EUIPO合作,正在執行一個項目,用新的在線系統替換現有的后臺系統。
- 拒絕的相對理由。
- 默認。
- 商標賦予的權利(比較性廣告,商品轉讓)。
- 集體商標受到多個實體使用的商標的全面監管。
- 國際商標的使用。
- 商標物權的規定。
- 異議程序。
- 在無效程序或侵權程序中不用作辯護類型。
- 逐漸過渡到辦公室的電子商務。
大部分已應用的更改都會立即生效,但是請注意,所有撤銷和無效程序將至少在2023年之前保留在盧布爾雅那地方法院的管轄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