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極簡主義的苦澀后果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3:22
最近,德國聯邦最高法院(BGH)做出令人驚訝的裁決,著名的德國巧克力品牌Ritter Sport(“ Ritter”)獲得了其方形巧克力包裝的專有權。法院駁回了競爭對手瑞士牛奶巧克力公司Milka的上訴,該公司一直試圖挑戰Ritter的商標形狀保護。
決策與推理
法官認為,方形條形不起作用,因為它沒有增加任何實質性價值,可能導致消費者購買而不是競爭對手的產品。它被認為具有與眾不同之處,因為消費者將酒吧的方形形狀與Ritter相聯系,并期望它符合公司生產的巧克力的質量。Ritter還曾將其巧克力廣告定為“?Square”。便利。好多年了。
分析
關于注冊,有兩點要證明的內容,第一,有關商標的獨特性,第二,它不起作用。當商標由于廣為人知而獲得獨特性時,可以說法律的作用不是(也不應該)保護所有者的壟斷以使使用中產生的所有積極外部性內部化。如果使用只需要從他人的投資中獲得收益,即商標促銷支出,而又不損害生產者,消費者或社會,則禁止使用會導致可避免的社會成本。因此,法律還必須檢查所有者是否在試圖壟斷由于其固有功能而有價值的商標,并且該商標可以作為其他生產者的有吸引力的銷售特征。
這是兩個獨立的要求,并將它們混為一談,以為鑒于商標的獲得的獨特性以及消費者與商標的品牌關聯,他們的決定不受商標形狀的影響,而是受商標與Ritter的關聯的影響。這并沒有承認有吸引力的銷售功能(例如此處的巧克力形狀)與公司的關聯并不會降低銷售功能本身的吸引力。Ritter現有的商標保護禁止競爭對手出售方形包裝的巧克力,從而使生產商可以壟斷形狀商標。但是,如果像Milka這樣的競爭對手包裝并帶有自己的徽標的方形巧克力品牌,消費者仍然不太可能感到困惑。
為了在巧克力等耗材的包裝上以正方形和普通正方形的形狀授予注冊和專有權,遵循的標準不僅應是消費者購買特定產品的決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商標功能的影響,而且該商標為相關產品增加了一些價值。
德國和印度商標法規
根據1999年《印度商標法》第9(3)條,如果形狀商標僅由以下形狀組成,則禁止注冊
(a)由貨物本身的性質引起;
(b)為取得技術成果所必需;
(c)賦予貨物實質性價值。
在此,形狀標記需要獲得技術結果或為產品增加實質性價值,這會禁止其注冊。在這種情況下,確定將不會僅僅圍繞BGH做出決定的理由-消費者購買巧克力不是因為形狀增加了任何基本價值,而是因為形狀與品牌相關聯,從而使商標易于注冊。形狀獲得技術效果,可以放入運動夾克中或更便于攜帶,足以排除套準。Ritter的方形巧克力棒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932年。根據公司的傳說,Clara Ritter提出了這個想法,并據記載說:“讓我們制作一個巧克力棒,該巧克力棒適合每個人的夾克口袋,并且不會折斷,并且重量與普通的長棒相同。”這清楚地表明了由于外形而實現的功能和技術成果。此外,根據歐洲法院在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v。Remington案中的裁決,為取得技術成果而對形狀商標進行的注冊不能以“?其他能夠實現相同技術性能的形狀?”的存在為由。因此,除了矩形巧克力棒以外,其他可能更便于攜帶在口袋中的形狀也不能證明保護方形巧克力包裝的合理性。
正如我之前在這里解釋的那樣,功能學說可以防止將對有用產品功能的壟斷授予單個生產者的反競爭影響。這是因為在有限??時間內保護外觀設計和功能??屬于專利范圍,而不是商標法(提供永久保護)。有趣的是,第3節如果《商標法》是(a)由于商品本身的性質,b)為獲得技術效果所必需或c)為商品提供基本價值的,則根據1995年《德國商標法》的規定,形狀商標將??不受保護。這些要求也是分離的,除了根據印度法規,證明由于形狀而提供“基本價值”可能比證明“實質性價值”要高得多。
結論:商標壟斷的目的
允許商標壟斷的理由是,商標可以減少消費者的搜索成本,從而使他們可以依靠其之前對品牌的經驗,從而可以激勵品牌維持其商品和服務的高質量。
知識產權的目標是在鼓勵創新的同時,給予“?盡可能少的保護?”?。”最近,全球各地的法院和評論員越來越多地將知識產權視為自由競爭規范的例外,而不僅僅是一種競爭。
房地產上漲的言論在IP話語中,與IP不同,它忽略了物理財產是可消耗的,競爭性的(一個人消費阻止了其他人同時消費),并且由于其本質而具有排他性。正如里特(Ritter)的案例所說明的那樣,將方形包裝商標為巧克力不會給消費者或社會帶來任何好處,而這卻限制了競爭。Milka可以使用方形包裝,而不會增加消費者的搜索成本,也不會引起其巧克力與Ritter巧克力之間的混淆。在這些情況下,商標保護源于將商標(即方形包裝)本身視為財產。曾經,Ritter成為市場上第一個使用方形包裝包裝巧克力的品牌,用于證明對Ritter形狀標記的類似財產保護,以防止“搭便車”。法院的這種做法認為另一方對商標的任何使用都是不公正的。其基本原理并不是商標的使用會對所有者,消費者或社會的銷售產生不利影響,而是將方形包裝用于巧克力的想法首先出現在Ritter上,不應使另一個品牌受益。好處被認為是服用了不屬于競爭對手的東西。這種商標最大化的方法不利于自由競爭和消費者可以選擇的選擇。例如,米爾卡(Milka)和其他競爭者被剝奪了將巧克力包裝成正方形的權利,而消費者被剝奪了從銷售正方形巧克力的不同品牌中進行選擇的權利。其基本原理并不是商標的使用會對所有者,消費者或社會的銷售產生不利影響,而是將方形包裝用于巧克力的想法首先出現在Ritter上,不應使另一個品牌受益。好處被認為是服用了不屬于競爭對手的東西。這種商標最大化的方法不利于自由競爭和消費者可以選擇的選擇。例如,米爾卡(Milka)和其他競爭者被剝奪了將巧克力包裝成正方形的權利,而消費者被剝奪了從銷售正方形巧克力的不同品牌中進行選擇的權利。其基本原理并不是商標的使用會對所有者,消費者或社會的銷售產生不利影響,而是將方形包裝用于巧克力的想法首先出現在Ritter上,不應使另一個品牌受益。好處被認為是服用了不屬于競爭對手的東西。這種商標最大化的方法不利于自由競爭和消費者可以選擇的選擇。例如,米爾卡(Milka)和其他競爭者被剝奪了將巧克力包裝成正方形的權利,而消費者被剝奪了從銷售正方形巧克力的不同品牌中進行選擇的權利。好處被認為是服用了不屬于競爭對手的東西。這種商標最大化的方法不利于自由競爭和消費者可以選擇的選擇。例如,米爾卡(Milka)和其他競爭者被剝奪了將巧克力包裝成正方形的權利,而消費者被剝奪了從銷售正方形巧克力的不同品牌中進行選擇的權利。好處被認為是服用了不屬于競爭對手的東西。這種商標最大化的方法不利于自由競爭和消費者可以選擇的選擇。例如,米爾卡(Milka)和其他競爭者被剝奪了將巧克力包裝成正方形的權利,而消費者被剝奪了從銷售正方形巧克力的不同品牌中進行選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