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穢??印度刑法典(“IPC”)下,是印度的殖民歷史的遺跡。盡管對這一規定的必要性經常會引起??爭論,但毫無疑問,司法機構對這一規定的解釋在過去常常是過時的。司法機構,毫無疑問,發展?從臭名昭著的??肆譁y試?(被上訴材料的傾向敗壞和腐敗的那些思想是開放的這種不道德的影響)對當代社會的標準?(測試被上訴材料對當代國家標準,而不是由敏感人士的標準)。但是,后者的測試仍然受到批評?含糊其詞和主觀性。
在審查知識產權法規定的淫穢待遇時,發現它遭受類似的法律缺陷,缺乏清晰性和對道德的偏見,這不足為奇,這在以下情況中將得到證明。
版權
在?SpicyIP?的嘉賓帖子中,法官Gautam Patel考慮了將版權保護擴展到IPC下“淫穢”內容的假設示例。在討論中,他提出了一個有趣的問題:內容的合法性對是否應獲得版權保護有影響嗎?他指出,《印度版權法》沒有提及要保護的內容必須是“合法”的。這是否意味著非法內容以及就此而言為“淫穢”內容可以獲得版權?在他的回應在帕特爾法官的職位上,薩諾夫教授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必須觀察現有的立法和憲法框架是否允許司法機構審查內容的合法性。但是,由于沒有在同一方面進行立法或司法方面的澄清,因此,內容的合法性是否會影響印度的版權保護這一問題仍未解決。
專利
SpicyIP上的最新帖子處理了IPO?令人不安的態度,因為它拒絕授予創意和獨特性玩具的專利。它在決定中聲稱,根據印度專利法第3(b)條?,該性玩具不具有專利權,因為其使用會影響“公共秩序”和“道德”。聲稱性玩具既不是“有用的”也不是“生產性的”,它繼續將性玩具稱為“淫穢”物品,并指出,根據IPC?第292?條的規定,買賣這些性玩具是非法的。
商標
《印度商標法》第9(2)(c)條??禁止對包含“?丑聞或淫穢物品?”?的商標進行注冊。快速瀏覽《商標實踐和程序手冊草案》(“草案手冊”),發現“?丑聞商標?”是違反“?公認道德原則?”的商標。該建議商標手冊評論(“建議手冊”)指出,商標是否淫褻或不雅是一個“?事實的問題,這是對申請人證明并非如此,當面對反對?”本節規定。
它還指出:
“?如果商標僅是令人反感的,則根據第9條第2款(c)項提出的異議不大可能成為正當理由,而如果這會引起暴行或可能嚴重破壞宗教,家庭或社會價值,則必須提出異議?!?br />
此外,審查員在評估商標時必須是客觀而非主觀的。
分析
上面的討論得出以下結論:
非法與不道德之間應加以區分。
與《印度專利法》和《商標法》不同,《版權法》沒有提及內容的道德性,這必然意味著版權局和法院無法評估尋求版權保護的內容的道德性。但是,假設需要在印度評估內容的合法性,那么當法律機構試圖模糊淫穢作為國家刑法中的罪行與他們對道德和公共政策的個人見解之間的區別時,就會出現主要問題。以色列地方法院最近對Sex Style訴Abutbul案的裁決以此為例。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是色情電影的制片人,狀告被告在其自己的網站上提供了該制片人的色情電影的鏈接。法院承認這些電影有權獲得版權保護,但法院拒絕將其延長。在討論中,盡管他們裁定內容是“淫穢的”,因此根據其《刑法》是非法的,但他們還是基于其他一些道德和公共政策考慮來做出決定。這就引出了一個問題:印度法院在面對類似的事實情況時,是否會采取類似的方法,并審查尋求獲得版權保護的“淫穢”內容的道德性?鑒于印度法院傾向于以傳統的禮節和禮節概念為基礎作出裁決,因此我不會將其拋在腦后。
顯然,不應允許法院和知識產權律師事務所使用法律的手段夸大其對道德的看法。出乎意料(或沒有),在上述拒絕性玩具專利授予“淫穢”和“有用”解釋的情況下,IPO也做了同樣的事情。如帖子中所解釋的,IPO的結論僅適用第292(1)節的裸露解釋,并未應用當前接受的當代社區標準測試來得出結論,認為性玩具是“淫穢的”。IPO還考慮了法律對性愉悅和其他無關理由的消極態度,以得出錯誤的結論(更多內容可在此處閱讀)。
印度商標法的解釋需要重新審視。
如前一篇文章所指出的那樣,專利商標局對第9(2)(c)節的解釋顯然是模糊的。如何確定這些“?公認的道德原則?”?《擬議手冊》含糊地指出,很難定義這些原則,而“?英國適用的一般原則?”在確定它們時將很重要。另外,正如帖子中指出的那樣,如果向考官提供“消極”和“暴行”等相當主觀的標準,考生應該如何保持客觀?
重要的是要注意,我不是在這里質疑法律,也不是法律是否應規定道德標準(因此,在此背景下,我不是在再現哈特-德夫林的辯論!)。我的結論是:對涉及淫穢/丑聞內容的現有法律規定的錯誤和模糊的解釋最終會導致在知識產權實踐中強加任意道德標準。正如最高法院??本身正確指出的那樣,法院經常使用??IPC下的淫穢規定任命自己為道德的監護人。在知識產權法領域,印度人當然可以在沒有更多這樣的自任命“道德衛士”的情況下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