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中的發表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2:16
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人身權的內容做出了明確規定,具體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四項權利。
發表權,是作者依法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和以何種方式公之于眾的權利。易而言之,只有作者有權決定其作品是否公之于眾,以及于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通過哪些表現形式公之于眾。它是著作權中的重要權利,因為作者將作品創作完成后,如果不行使其發表權,其他任何人身權與財產權均無法實現。發表權是一種特殊的精神權利。發表權首先是一種著作人身權。但是不應否認,發表權的行使也必然導致經濟后果的發生,如發表文章將獲取報酬等。從這個意義上說,發表權又包含了經濟利益,具有財產權的性質。正因為如此,我國著作權法在規定發表權的保護期和繼承問題時,將其與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這些純人身權區別對待。
發表,就是“將作品公之于眾”。所謂“公之于眾”,是指向作者以外的公眾公布,而不是指作者把自己的作品提供給其親屬、親友,或向某些專家學者請教。“公之于眾”意味著作者要將作品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公開。公開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如出版、發行、公演、公開展示、播放、講授等。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作者雖未將作品公之于眾,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推定作者同意發表其作品:一是作者許可他人使用其未發表的作品;二是作者將其未發表的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轉讓給他人。
發表權包括發表作品的權利和不發表作品的權利兩個方面的內容。著作權人有權決定發表作品和不發表作品,也有權許可他人發表作品并獲取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