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憲法法院將《商標法》第16條第5款定為違憲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7:57
在2014年,土耳其憲法法院(“憲法法院”)被取消的幾篇文章喧騰商標法令號556(“商標法令”)。2015年5月15日,憲法法院剔除了的另一篇文章商標法令,第16條(5),理由是它是違憲的。最近,第16條第5款在土耳其為商標轉讓帶來了問題。
根據現已取消的第16條第5款,在分配商標注冊時,還要求將任何相同或相似的商標(用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務)轉讓給同一受讓人。實際上,當提交記錄商標轉讓的申請時,土耳其專利局(“ TPI”)將給予兩個月的時間來分配任何剩余的相同或相似商標。如果雙方未能遵守此要求,TPI將拒絕轉讓記錄請求。
第16條第5款造成了問題,因為TPI在某些情況下會以廣泛的方式解釋“相似商標”一詞。當提出記錄商標轉讓的請求時,TPI也開始進行相似性搜索。這些因素,加上TPI拒絕接受同意書,與當事方的合同自由(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相抵觸。
在安卡拉第三知識產權和工業權民事法院(“安卡拉法院”)提起的訴訟中,考慮了商標法令第16條第(5)款引起的沖突。安卡拉法院向土耳其最高法院憲法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取消第16條第5款。安卡拉法院提出了以下取消理由:
第16條第5款與《土耳其憲法》第91條相抵觸:《憲法》規定,(除少數例外)法令不得規范基本權利,也不得規范個人或政治權利和義務。
第16條第(5)款與法律狀態原則相抵觸:《商標法令》基于商標必須由單一所有人擁有的原則。第16條第5款與第7條第1款b項相抵觸,后者概述了土耳其絕對拒絕商標的理由之一。第7條第1款(b)項禁止以后提交與已經注冊或申請的商標相同或容易混淆的商標。但是,第16條第(5)款明確規定,如果其他商標?可能在公眾面前引起混淆,則該商標不得轉讓。?也沒有轉移。TPI在根據第8條概述的相對理由審查商標時會考慮混淆的風險。在完成第7條審查程序后,TPI的商標審查權限無法擴大。
第16條第5款與勞動自由和合同原則相抵觸:如果受讓人和出讓人均同意轉讓,則政府機構無法阻止商標轉讓。
憲法法院成員最初考慮了安卡拉法院關于第16條第5款與土耳其憲法第91條相抵觸的主張。憲法法院對此主張表示同意,并據此刪除了第16條第5款。結果,憲法法院不再繼續考慮安卡拉法院提出的其他論點。
取消第16條第(5)款帶來的好消息是,這將彌補《商標法》嚴格拒絕同意書,共存協議和姊妹公司安排所產生的不利影響。過去(由于較早申請或注冊商標)未能在土耳其獲得注冊的商標持有人現在可以獲得注冊。
不過,不幸的是,第16條第5款似乎并不是憲法法院最后刪除的條款。土耳其的知識產權受法令法(二級法律)的約束。多年來,憲法法院已經刪除了許多條款,其依據是通過法令法規范基本權利是違憲的。憲法法院的最新判決可能會導致其他知識產權條款的取消。特別是,安卡拉法院強烈主張,《法令》第7條第1款(b)項以限制財產權為依據,也是違憲的。因此,這可能是下一個要取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