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中商標許可的“駁回”是違約,而不是撤銷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3:33
第365條規定的破產保護并不賦予品牌所有者/債務人許可人單方面撤銷商標許可協議的權利。
在涉及商標法和破產法的備受關注的裁決中,美國最高法院在Mission Product Holdings,Inc.訴Tempnology,LLC案第17-1657號案中以8票對1票,裁定債務人-許可人的在破產中拒絕商標許可協議的決定是對協議的違反,而不是撤銷。因此,被許可人保留使用許可商標的權利。
該案是在美國第一巡回上訴法院的上訴下向最高法院提起的,該法院認為,被許可人使用債務人商標的權利在拒絕許可協議后仍無法幸免。該判決與美國第七巡回法院在Sunbeam Products,Inc.訴Chicago American Manufacturing,LLC案(686 F.3d 372)(2012年7月Cir。)中的判決有直接沖突,即債務人-許可人拒絕接受合同未撤銷根據協議的被許可人的商標權。
最高法院的裁決解決了由《破產法》對“知識產權”的定義引起的電路分裂,該定義包括專利和版權,但不包括商標。在闡明破產對強制性商標許可的影響時,該決定主要依據第365節的通俗語言和一般破產原則,發現“違反”一詞缺乏明確的含義,而不是專門的破產術語。簡而言之,它在《守則》中的含義與合同法中的含義相同。卡根法官寫道:“在破產之外,許可人的違約行為不能撤銷根據合同賦予對手方的連續權利。”?“而且由于拒絕“構成違約”,因此破產拒絕也必須產生相同的結果。
該案為商標被許可人提供了保證,即在破產中拒絕商標許可協議后,其使用商標的權利不能單方面終止。同時,該決定無疑將影響商標許可談判,許可人如何制定未來的終止條款,破產中受許可許可的商標權的價值以及許可人可能會采取哪些行動來保留其權利。拒絕許可協議后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