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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股東之間進行股份轉讓是否需要股東會批準?
你好,根據我國現行《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股東間相互轉讓股權,不必經股東會同意,當然,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樓上兩位說法均有誤,請注意。 收起回答其他回答:一般來說,公司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手續簡單方便,不需要股東會同意。但根據《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第七十一條規定,股東仍應關注股權轉讓的合法性。【/h/】首先要考察公司章程對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是否有特別規定?!?h/】雖然《公司法》第七十一條對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沒有限制性規定,但該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公司法授權股東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也需要滿足一定的程序和實體條件?!?h/】因此,對于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首先要考察公司章程對股東內部的股權轉讓是否有特別規定。有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特殊規定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h/】公司章程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很難判斷。既要考慮公司法,也要考慮民法通則?!睹穹ㄍ▌t》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依法獨立實施; (3)一方采用欺詐、脅迫或利用他人的手段使另一方違背真實意思的行為; (4)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利益的惡意串通; (5)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 (7)以合法形式隱瞞非法目的?!?h/】本規定第(三)、(四)、(五)、(七)項涉及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 二.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的,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不受限制 三。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之間股權轉讓設定的限制 股東想要向某一股東轉讓股權,應當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表示愿意接受股份的,按照愿意接受股份的股東比例,向愿意接受公司股份的股東轉讓。這一規定可以防止公司控制權發生根本性變化,防止原股東設定的投票機制因股權結構變化而發生變化。
其他回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股東其股份的轉讓,并征得其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視為同意轉讓。【/h/】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當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其他回答: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s2/】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股權轉讓和股份轉讓有什么區別【/s2/】
兩者的區別有這些 1、雙方轉讓標的的稱謂不同,因此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有區別。 2、二者變更流程不同。 3、兩者實質不同,因此兩者轉讓的行為不同。 原因: 1、股權轉讓: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權轉讓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 2、股份轉讓:股份轉讓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將其股份轉讓給他人的行為。股份轉讓是股權轉讓的一種形式,所不同的是,股份轉讓針對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而言的。股份的自由轉讓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固有特征。但股份的自由轉讓也并非絕對。 所以股權轉讓顧名思義就是股東轉讓其股權的行為,而股份轉讓是股份持有人讓渡其股份的行為,一般表現形式為股票的轉讓。 收起回答其他回答:其實“股權轉讓”和“股份轉讓”代表的是同一個意思,沒有區別。
【/s2/】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股權轉讓和資產轉讓有什么區別【/s2/】
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的區別: 一、轉讓的客體不同。 資產轉讓的客體為資產,股權轉讓的客體為股份。 二、來源不同。 資產來源于三個方面,即股東(出資人)對于公司投入的資本金、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積累的和通過舉債所獲得的資金來源。股權則不同,它只存在于公司中,不是公司制企業就不存在股份。股權轉讓所轉讓的是股權,資產轉讓所讓渡的是資產。就資產而言,與其說是一個法律概念,不如說是一個經濟學概念。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機器設備、現金、土地使用權等。就一個公司或者企業而言,資產來自于兩個方面,一是股東出資形成的公司資本,二是企業經營過程中獲得的財產,他是一個整體的概念。而股權只存在于公司中,非公司制企業不存在股權。 三、交易的主體不同。 資產的所有者是公司,股權的所有者是股東。公司有權轉讓屬于自己的資產,而不能轉讓屬于公司股東的股權,否則就是侵犯股東權利的行為。相應地,公司股東只能轉讓自己擁有的對公司的股份,不能轉讓公司的資產,否則就是股東對公司權利的侵犯。因為股東在投資設立公司時就已經把財產所有權交付給公司,以喪失對該財產的所有權獲得股權。公司一旦注冊成功,就成為一個與公司股東完全不同的獨立的民事主體,具有獨立的人格,它與公司的股東是平等關系。 三、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不同。 一旦轉讓活動被認為是資產轉讓,就應繳納營業稅,而如果被認定為股權轉讓,則不需繳納營業稅。因此,一項交易被認定為資產轉讓還是股權轉讓,對于公司或者個人來說利益攸關。尤其是一些巨額的交易,營業稅可能高達幾百萬元之巨。因此,資產轉讓不能等同于股權轉讓,必須明確轉讓性質。而在工商部門也只可辦理股權轉讓的變更登記。 四、獲得的權利不同。 資產收購獲得是對企業全部資產的實質性經營權,即資產收購交易完成后,收購企業對向被收購企業已收購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存貨、存貨等可直接或派人組織實施生產經營活動,并對所經營的資產享有絕對的處置權;而股權收購購買的是對被收購企業資產的擁有或控制權,收購企業不直接參與被收購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對其財產也沒有直接的處置權。 五、承擔風險的方式不同。 資產收購完成后收購企業直接組織或參與被收購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承擔和處理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一切風險活動,如采購風險、銷售風險、資產儲備風險、運輸風險、決策風險、投資風險、納稅風險等等。股權收購只承擔投資收益風險,在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上也遠遠不如實施資產收購的企業。 六、在利益分配中所處的地位不同。 資產收購完成后收購企業是被收購企業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同時也是被收購企業經營成果的直接分配者,而股權收購完成后,收購企業不直接參與管理,除持股比例達到一定比例并出任董事長外,一般均是被動地接受經營成果的分配。 七、會計核算運用的科目不同。 對于資產收購不論是采取股權支付、還是非股權支付或者采用兩者相結合的支付方式,對收購的資產都應按資產收購清單中的交易資產名稱設置會計科目進行核算,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生物資產、原材料、庫存商品、銀行存款、現金、以及應收應付款項、長期股權投資,等等。而股權收購不論是采取股權支付、還是非股權支付或者采用兩者相結合的支付方式,對收購的股權一律通過“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核算。 收起回答其他回答:股權轉讓和股權轉讓有什么區別?股份轉讓是轉讓方轉讓股份,通常通過股份轉讓的方式體現。股權轉讓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兩個主體的權利、任務和轉移行為是不同的?!?h/】股份轉讓是指公司股份所有者依法自愿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他人,受讓方依法取得該股份的全部權利的法律行為。既然股份的外在表現形式是股票,那么股份轉讓通常通過股份轉讓的方式來體現。【/h/】股權轉讓是指將股東的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或投資者?!?h/】股權轉讓與股權轉讓的區別:【/h/】首先,雙方轉讓標的名稱不同,所以主體雙方的權利和任務也不同。 1。有限責任公司嚴格的有限轉讓制度。內部轉讓與外部轉讓有顯著區別:股權內部轉讓比武力更自由;股權對外轉讓實驗的嚴格限制,必須經其他股東半數同意,股東同意轉讓股權。在統一的環境下,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并試行轉讓登記制度。 2。股份有限公司轉讓股份,實驗中轉讓簡單、自由。無論轉讓給內部股東還是外部投資者,都接受自由轉讓。但《中國法》對股份轉讓也作了積極的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市場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h/】( 2)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向公司報告公司持股情況和變化環境。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持有股份總數的25%;公司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員工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在公司的股份。 (3)公司不得收購公司股份。《公司法》規定的除外。 (4)在商業場合,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商業場合進行,可能按照國務院指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s2/】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有哪些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做了規定【/s2/】
有限制。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都有限制條件,具體分析如下 一、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還存在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沒有股東同意的限制,但有其他條件限制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收起回答其他回答:1。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38-146條都是關于公司股權轉讓的。 2。公司股權轉讓和公司與員工的勞動關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股權轉讓導致公司股東變更,但不影響公司主體資格,不影響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履行,不涉及經濟補償。除非公司因股權轉讓提出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可能涉及經濟補償。 3。轉讓股權屬于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應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國資辦立項確認,再由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其他類型的企業可以直接去會計師事務所核實變更后的資本。
【/s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有限合伙企業對外轉讓股份所得,合伙企業中的個人合伙人是否應按股份轉讓所得的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累進稅【/s2/】
我親身經歷的兩個股權設計的極端,一個是「藍色光標」,五個創始人每人 20% 均分股權。另外一個是「恒基偉業」,大股東占到 70% 以上,比其他六個股東加起來的總和還多很多。這兩種股權結構,我認為都不是最合理的股權結構。那么創業團隊股東之間的股權應該是一種什么樣的比例關系?首先每個公司必須有大股東,沒有大股東的公司就沒有主人,就沒有人把這個公司當作命根子。而初創公司要想發展成長,必須有一個強大的主人,所以必須有大股東。問題在于大股東的占比多少為好?我認為大股東的占比不超過 45% 為好。我現在最新的體會是,也可以超過這個數。但其他股東的占有比例由這個大股東來判斷,如果真正能夠找到志同道合、理念高度一致、能力高度互補的合作股東,不妨讓對方持股比例高一些。但是如果對方承擔不起這個公司發展的歷史使命,不妨先把股份比例留在大股東手里,未來根據情況大股東再把一部分轉讓給對方或者吸納新的股東。所以我現在的認知是大股東的比例可以超過 45%,大約不超過 60%、70% 這樣一個比例。公司還應該有一個二股東,比例不宜與大股東的比例過于接近。如果大股東和二股東的比例差不多,對于誰主誰次很可能就會產生分歧,所以二股東跟大股東之間應該拉開股份比例的差距,然后另外的股東持有一定的比例。我為什么會有這樣的一個認知?在最近這些年的企業經營過程中,我越來越發現,對于絕大多數人來講,他們還是希望過一種安定的日子,希望一種確定性。所以對于大多數的員工和核心骨干來講,對他們更現實的是給他們一個很好的現金待遇,不論是當月的工資還是年終的獎金,也就是年收入對他們的生活影響非常之大。很多創業者希望通過給股份來降低他們的年收入,往往最后造成股份給了,實際上年收入還沒有降低的情況。也就是因為自己的日常生活需要一個年收入來保障,所以往往希望用給股權來降低年收入的這些創業者,最終都是股權給了,年收入也沒有降下來。與其這樣還不如我們首先保證年收入,然后在此基礎上我們去選擇、發現些對公司未來發展至關重要的人,我們給予他們股權和期權。這樣的結構是比較好的一種結構。所以我現在的主張是,在我們沒有發現合格的股東之前,大股東不妨更多地把股權放在自己的手里。因為你把股權給了不合格的股東,其實很難實現你想給公司構建長久強大股東團體的愿望,同時你又把股權稀釋掉了。股權稀釋掉之后會有兩種后果,一種是隨著公司發展越來越大,一次次的稀釋之后,大股東手里的持股比例過低。另外一種后果是當你未來希望引進強有力的、合適的股東的時候,你的股權比例被攤薄得太多,沒有更多的股權可以給別人了。其次,在股東人數上,初創公司股東人數不宜過多。"},"footer":"【/s2/】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了解股權轉讓條件、股權轉讓程序和股權轉讓協議的限制【/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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