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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權轉讓限制: 股份公司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展開全部其他答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股份合作制企業相關公司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答復》的通知[出版署]上海市其他機構[文件編號]胡高發民[2006]10號[頒布日期]2006年6月20日[實施日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股份合作企業公司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答復》(法民二[2006]10號)市一、二中級法院、三、四人民法院、各區、區、現印發《關于審理公司若干問題的答復》如果在審理過程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高院第二人民法院反映。附:關于審理股份合作制企業有關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答復,2006年6月20日《關于審理股份合作制企業有關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答復》,為進一步統一市級法院的審理和判決思路,規范法律適用,高院第二人民法院在調查的基礎上,就以下問題進行了解答:一、股份合作制企業有關公司案件的審理如何確定判決依據。股份合作制是一種新型的公共經濟組織,具有合作制和股份制的特點,是勞動合作和資本合作的結合。股份合作企業不同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屬于合伙企業。中國立法機關尚未制定法律法規來規范股份合作企業的組織和行為。目前,本市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主要參照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1997年7月發布的《關于發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國家改革委員會指導意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1997年5月17日發布的《上海股份合作制企業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市政府暫行辦法》)。因此,企業股份合作制的改革和運行具有很強的政策因素。人民法院應充分認識現狀,正確確定判決依據,穩步處理糾紛,進一步促進本市股份合作企業轉型經營的穩定和規范。本市法院審理與股份合作企業有關的公司案件,應當根據股份合作企業章程,參照國家體改委指導意見和市政府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判斷。鑒于國家體改委的指導意見和市政府的暫行辦法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法院的判決文件不能直接引用作為判決依據。企業章程、國家體改委指導意見、市政府暫行辦法未作規定的,法院可以在審理中參考最類似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但不能直接在判決文件中引用。二、股份合作企業章程的法律效力如何確定。股份合作制企業章程是全體發起人就企業的設立和管理達成的協議,對全體發起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高級管理人員和企業本身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審判中,法院應當尊重股份合作企業章程的規定。除章程中約定的事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與《國家體改委指導意見》和《市政府暫行辦法》中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外,一般不容易認定章程中約定的事項無效。三、如何處理股權如何轉讓給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的問題。鑒于股份合作制企業實行勞動合作與資本合作相結合,股份合作制企業章程一般限制職工向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股份。庭審中,法院應尊重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所作的限制性約定,不能以侵犯股東自由處分股權的權利為由認定該約定無效。持有股份合作企業股份的職工,想出售其股份的,按照公司章程辦理。職工持股的股權轉讓請求違反公司章程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四、關于股份合作制企業在職職工要求退股應如何處理的問題。鑒于股份合作企業的本質特征之一是資本合作與勞動合作相結合,員工不僅是在企業工作的工人,也是企業的股東,具有雙重身份。員工作為企業股東的身份與他們在企業中的勞動密切相關。為保持企業資本充足,公司章程一般規定職工股東在任職期間不得抽回股份。因此,如果企業員工要求退股并返還股權資本,法院不會因其違反企業章程的規定而依法支持其要求。五、如何處理股東要求分紅的問題。股份合作企業章程對分紅有約定的,或者企業股東大會對分紅有生效決議的,按照章程中的約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辦理。股東請求分紅違反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六、股份合作企業股權轉讓價格如何確定。股份合作企業章程對股權轉讓價格有約定的,按照章程中的約定辦理。公司章程沒有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可以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法院可以根據上一年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其他會計報表中所列的“企業凈資產”確定每股價格。七、關于股東在公司章程中約定退股理由后不同意退股,提起股權歸屬訴訟應如何處理的問題。鏡子...
股份公司股權轉讓限制: 公司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或禁止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展開全部【/s2/】股份公司股權轉讓限制:【/h/】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愛問知識人
簡單的說: 1、要股東會通過,其他股東同意; 2、其他股東有優先受讓權。股東會決議未簽章的股東要出具放棄優先受讓權。 3、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主要幾點吧。股份公司股份轉讓限制: 股份公司股份轉讓限制-百度知道
1.轉讓方式的限制《公司法》第140條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如果違反該規定而轉讓股票,應屬無效: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則采取交付主義,即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既發生轉讓的效力。一般來說,上...展開全部【/s2/】股份公司股權轉讓限制: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如下: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股東轉讓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報告所持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公司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的轉讓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如果能給出詳細信息,可以給出更詳細的回答。
【/s2/】股份公司股權轉讓限制:股權轉讓限制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實質性要素。分為內部轉讓條件和外部轉讓限制。(1)內部轉移條件。因為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只會影響內部股東出資比例,也就是權利大小,對于一個重視人的合作的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其存在基礎,也就是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并沒有改變。因此,內部轉讓的本質要求并不嚴格,通常有三種情況:第一,股東可以不經股東會同意,自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份。第二,原則上股東可以自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份,但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之間的股份轉讓附加其他條件。第三,規定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必須經股東會批準。(2)對外轉讓的限制。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的屬性,股東的個人信用和相互關系直接影響公司的風格甚至聲譽。因此,各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公司外第三人轉讓股權有諸多限制。大致可以分為法定限制和合同限制。法定限制實際上是一種強制限制,其基本做法是在立法中直接規定股權轉讓的限制條件。股權轉讓,特別是向公司以外的第三方轉讓,必須符合法律才能生效。協議限制本質上是一種自主限制,其基本特征是法律對股權轉讓限制沒有硬性要求,而是將這個問題留給股東自己處理,允許公司通過章程或合同對股權轉讓做出具體限制。2.正式要求。股權轉讓除了滿足上述實質性條件外,一般還具有形式要件。所謂股權轉讓的形式要件,涉及股權轉讓協議的訂立;還包括股權轉讓是否需要登記或公平等法律程序。對于股權轉讓的形式要求,許多國家的公司法都有明確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有多種形式:1。普通轉賬和特殊轉賬。這是根據《公司法》是否規定了股權轉讓來劃分的。普通轉讓是指《公司法》規定的有償轉讓,即股權的買賣。特別轉讓是指《公司法》未規定的轉讓,如股權出質、因離婚、繼承、執行而發生的股權轉讓等。2.內部轉移和外部轉移。這是根據不同的受讓人進行的分類。內部轉讓,即股東之間的轉讓,是指股東將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給公司的其他股東。外部轉讓是指部分股東將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人。3.所有轉移和部分轉移。這是以轉讓中標的物是否分割為基礎的。部分轉讓是指股東轉讓一部分股權,也包括將股權分別轉讓給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總轉讓是指股權的集體轉讓。4、約定轉讓和合法轉讓。這是根據轉移發生的基礎來劃分的。約定轉讓是基于當事人的約定,如股份轉讓。合法轉讓是依法發生的轉讓,如股份繼承。
【/s2/】股份公司股權轉讓限制:股權轉讓有哪些法律限制?
股權轉讓限制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依法對股權轉讓的限制
股權轉讓的法律限制,即各國法律對股權轉讓明確設定的有條件限制。這也是股權轉讓最重要最復雜的限制之一。根據中國法律,依法對股權轉讓的限制主要包括封閉式限制、股權轉讓地點限制、發起人持股時間限制、董事、監事、經理任職資格限制、特別股權轉讓限制、取得自有股份限制等。
1.關閉限制
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
2.股權轉讓地點的限制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股東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轉讓其股份。”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股東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向受讓人交付股票,轉讓生效。”在國家立法中,對這種轉移地點的限制極為罕見。這可能與管理理論在行政管理中占主導地位的思想有關,但機械地照搬行政管理模式作為股權轉讓的限制,是公司法制中的幼稚病。
3.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對發起人股權轉讓的限制,使發起人與其他股東的權利不平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各市場主體平等行使權利不相稱。
4.對董事、監事和經理資格的限制
我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報告公司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持有的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公司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目的是防止公司負責人利用職務之便獲取公司內部信息,從事不正當的內幕交易,損害非董事、監事、經理的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5.特別股轉讓限制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可以依法轉讓其股份,也可以購買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股份轉讓或購買的審批權限和管理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1997年7月,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其中規定:“股權轉讓協議和修改企業原合同、章程的協議,自頒發外商投資企業變更批準證書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后,企業投資者按照修改后的企業合同、章程享有相關權利,承擔相關義務。”
6.獲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為減少公司資本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注銷股份的除外。”公司依法取得公司股份后,必須在10日內注銷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并予以公告。同時,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款還規定:“公司不得接受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標的。”在這里,“抵押的標的物”應該更準確地表述為“質權的標的物”。因為根據我國《擔保法》第75條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應當是權利質押中的質權標的。公司接受公司股份質押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屬于同一人。
二.根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是指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設定的條件,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大多是依法許可進行的。然而,中國公司法并沒有這樣的限制。
三.根據合同規定的股權轉讓限制[/s2/]
根據合同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是指根據合同對股權轉讓定價的限制。此類合同應包括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股東與第三方之間的合同。比如部分股東之間關于股權優先轉讓權的相互約定,以及公司與部分股東在特定條件下回購股權的約定,都是按照合同對股權轉讓進行限制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