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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采購一批生產設備時,銷售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在500萬元以下。企業可以選擇享受一次性扣除部分而不享受嗎?
根據《關于設備、器具扣除相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企業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具體為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同年度不計算。
上述政策是指“許可”,因此企業有權選擇一次性扣除或年度折舊扣除。
所以,企業采購的這批設備只要能獨立工作,而不是組合在一起,就可以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和一年稅前扣除。